公路客运车辆超过核定乘员、车辆例检不合格、驾驶人资格不合格、相关证件不齐全、出站登记不合相关规定不得出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相互配合,从源头上遏制并查处超载超限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鼓励社会公众对超载超限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检举。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连续驾驶4小时的,必须停车休息。 长途客运汽车驾驶人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2小时的,必须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各行其道,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通行,应当坚持行人优先; (二)机动车进出道路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段行驶,应当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应当让其他方向先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优先通行; (四)机动车行经有积水、泥泞、碎石或者易产生扬尘的道路,遇有行人或者非机动车时,应当减速慢行或者避让; (五)人行道有障碍无法正常通行时,车辆应当避让借用车行道通行的行人; (六)机动车按照规定借用非机动车道通行时应当避让非机动车,且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第三十八条 城市道路划设的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在规定时间内,除公交客运车辆、校车和其他依法可以通行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通行。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变更车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前开启转向灯; (二)不得影响所借车道上的车辆或者行人正常与优先通行; (三)不得一次连续变更两条以上或者频繁变更机动车道; (四)左右两侧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辆让右侧车辆先行变更。 第四十条 左转弯的车辆在有方向指示信号灯并设待行区的交叉路口,应当根据提示信号依次进入待行区停车等候。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不得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和依法禁止停车的路段临时停车。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顺行方向停车,车身距道路边缘不超过30厘米; (二)夜间须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和后位灯; (三)驾驶人不得离开车辆,妨碍交通时应当迅速驶离; (四)公交汽车按序、单排进出站点上下乘客。 第四十二条(责任编辑:商务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