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 ...
公司股权(及资产)转让协议 甲方:(转让方) 身份证号: 住所地: 身份证号: 住所地: 身份证号: 住所地: 乙方:(受让方) 丙方:(担保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鉴于: 1 、成都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合法成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改制重组律师 提示关注:《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
泰和泰律师 提示关注《成都市政府办公厅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
彭征律师现执业于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从业约20年,主要致力于:常年法律顾顾问,项目投...
泰和泰律师团队 私募基金律师提示关注《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2016正式全文》...
泰和泰 房地产 律师 提示关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成都律师 公司股权并购律师 投融资律师 法律顾问 提示关注: 《项目收购并购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