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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2013(11)

时间:2013-02-17 13:41来源:未知 作者:商务律师 点击:
(六)除公路客运以外的载客汽车超过核定人数载人的; (七)未按规定喷涂放大号牌号码、核载人数等标志的。 第七十条 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或者违反指定时间
(六)除公路客运以外的载客汽车超过核定人数载人的;

(七)未按规定喷涂放大号牌号码、核载人数等标志的。

第七十条 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或者违反指定时间、路线和行驶速度,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和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处机动车驾驶人二百元罚款。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相关责任人员一千元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拼装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三)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员驾驶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安全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安全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九)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植物、设置广告牌或者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一千元罚款,并强制撤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七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反复并线、频繁穿插,尚未构成犯罪的,处驾驶人二千元罚款。

第七十四条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或者生产、销售拼装、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处非法产品价值五倍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处罚:

(一)因交通信号设置不规范、显示不清晰或因前方车辆遮挡看不见信号灯的,或者因相关主管部门其他过错导致的;

(二)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重病人或者险急情况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车辆被盗抢的;

(四)机动车号牌被他人假冒发生的;

(五)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十倍罚款。[2]

(责任编辑:商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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