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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2013(2)

时间:2013-02-17 13:41来源:未知 作者:商务律师 点击:
没有设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构的乡镇,公安机关派出所应当维护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和秩序。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 第六条 遵守道路交通
没有设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构的乡镇,公安机关派出所应当维护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和秩序。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六条 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负责本单位所属车辆和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与教育工作。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络等有关单位,应当定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及时发布道路交通安全信息。

每年六月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月;12月2日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日。

第七条 交通协管员在交通警察的组织与指挥下协助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秩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的经费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

交通协管员不得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八条 任何单位与个人对道路及其附属设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设置不规范的,有权提出批评意见或者建议;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有权劝阻、举报;对执法人员执法不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有权检举、控告。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和反映的机制和渠道。[2]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和驾驶人

第九条 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通过计算机自动选取,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自行编排;或者以其他法定方式确定。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为符合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和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标准的车辆核发拖拉机号牌号码。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驾驶培训,不得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项目,并向驾驶人考核发证部门提供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的真实培训记录。

第十一条 教练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并颁发教练车号牌,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并颁发道路运输证,并按照营运车辆进行管理,达到报废标准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机动车修理单位应当建立承修登记、查验制度,确保承修质量,并使修理的项目达到国家相关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对明知属于交通肇事逃逸、盗抢等有违法嫌疑的车辆,应当拒绝修理,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改装、加装外部照明、信号装置以及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功能的装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设置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广告或者播放广告;

(责任编辑:商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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