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第六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一)载货汽车、摩托车违反相关规定载人的; (二)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三)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未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和行使道路优先通行权的; (四)违反会车、让车、超车、掉头、倒车规定的; (五)拖拉机上大中城市中心城区以及其他禁止通行的道路行驶的; (六)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七)未按照规定牵引挂车或者故障车的。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实习期内驾驶不准驾驶的机动车的; (二)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的; (三)持未经审验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四)行驶中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五)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未悬挂明显标志或者违反指定时间、路线、行驶速度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七)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 (八)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九)机动车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妨碍交通、难以移动时,不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示标志,夜间不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 (十)被依法扣留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情况下继续驾驶的。 第六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 (二)不按规定悬挂、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三)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四)货运机动车擅自加装外置灯光的; (五)应当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而未安装、使用的; (责任编辑:商务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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