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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2013(10)

时间:2013-02-17 13:41来源:未知 作者:商务律师 点击:
(十五)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第六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一)载货汽车、摩托车违反相关规定载人的; (二)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

(十五)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第六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一)载货汽车、摩托车违反相关规定载人的;

(二)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三)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未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和行使道路优先通行权的;

(四)违反会车、让车、超车、掉头、倒车规定的;

(五)拖拉机上大中城市中心城区以及其他禁止通行的道路行驶的;

(六)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七)未按照规定牵引挂车或者故障车的。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实习期内驾驶不准驾驶的机动车的;

(二)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的;

(三)持未经审验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四)行驶中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五)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未悬挂明显标志或者违反指定时间、路线、行驶速度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七)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

(八)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九)机动车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妨碍交通、难以移动时,不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示标志,夜间不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

(十)被依法扣留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情况下继续驾驶的。

第六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

(二)不按规定悬挂、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三)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四)货运机动车擅自加装外置灯光的;

(五)应当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而未安装、使用的;

(责任编辑:商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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