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管理办法》 的律师解读 2011年10月10日,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下发实施了《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一、 该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建设单位的工程发包行为 (一) 明确规定“以单位工程” 为标准界定“肢解发包” 关联条款:第七条 建设单位发包工程时应当以单位工程为最小单位,将其发包给一个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将同一单位工程发包给多个建筑施工企业的,视为肢解发包。 单位工程是指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依法处理并记录其不良行为向社会公示的同时,责令整改,整改期限内暂停其新开工程。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同时可以限制其商品房预售,一年内资质管理部门不受理其资质升级申请。 (一)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建筑施工企业的; (二)肢解发包工程的; (三)未及时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指定分包单位或生产厂、供应商,造成工程质量缺陷、工程质量事故或施工安全事故的; (五)在备案的施工合同外,又与承包单位签订并执行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群体性事件的; (六)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或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解读与提示:关于肢解发包是规定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第一款,该款规定: “ 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如何理解 “ 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 ” , 各地规定不一致,《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23.2款和24.2款规定: “建设单位或者总承包单位发包施工项目的,以建设工程中的单项工程为最小标的。施工总包单位可以单位工程为最小标的,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 建设单位招标发包工程不得压级压价,不得要求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工程或垫款施工作为发包条件,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肢解后发包。 ”成建委发[2009]721号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与承包范围管理的通知》里规定: “ 房屋建筑工程应按照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划分标段,项目业主不得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地下和地面以上部分割裂划分标段分别发包,或将应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个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而根据四川省《办法》的规定:发包单位在进行工程发包时,应以 “单位工程” 为最小单位,并对“单位工程” 进行了解释: 是指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故此可以看出,对于“肢解发包’的确定,四川省的标准要低于成都市,发包人将一个单项工程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按四川省的标准,该行为不属于”肢解发包“,而按照成都市的标准,该行为属于”肢解发包“。 因而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发包人在进行建设工程发包时,应将同一“单位工程”发包给一个承包商,否则将被视为肢解发包,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二)禁止发包人的招标歧视行为 关联条款:第八条 建设工程招标人不得将所有制形式、注册地、过高资质等级设置为发包条件,或随意增加资质要求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解读与提示:招标的灵魂是公开、公平和公正,为了保证招标的公正和公平,《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本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不能设置以下歧视性条件:企业所有制形式、企业注册地以及过高的资质。 因而本办法施行后,发包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不得将以下条件设置为发包条件:企业所有制形式、企业注册地以及是否设置了过高的资质等级,并不得随意增加资质要求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三)严格执行现行工期定额,压缩定额工期需依严格程序 关联条款: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现行的工期定额及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压缩定额工期。确需作出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门论证和审定,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时,应单独增列赶工措施项目和计算费用。压缩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30%。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依法处理后,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诚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一)任意压缩定额工期的;(责任编辑:商务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