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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工程结算中对审计部门结论认定及异议的处理意见

时间:2016-08-17 10:16来源:未知 作者:商务律师 点击:
泰和泰房地产工程律师提示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
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
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
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

[2001]民一他字第2号 200142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与常州星港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案的复函

[2001]民一他字第19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常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与常州星港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本案中的招投标活动及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且合同已履行完毕,依法应予保护。证券公司主张依审计部门作出的审计结论否定合同约定不能支持。

此复

                                                       2001424

 

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会议纪要

 

目录

一、关于民事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

二、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三、关于侵权纠纷案件

四、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五、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

六、关于物权纠纷案件

七、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八、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九、关于民事审判程序

2015419—2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召开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维吾尔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和民一庭庭长,解放军军事法院民庭庭长,以及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参加了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对本次会议作了重要批示,奚晓明副院长和杜万华专委出席会议并讲话。

这是继四年前杭州会议之后召开的又一次重要的民事审判工作会议。这次会议对于去年民事审判工作主动适应形势新变化,更加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工作职能,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具有重要而深刻的意义。通过讨论,与会同志对今后一段时期如何更好开展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并形成广泛共识。现将有关情况纪要如下:

49、依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除合同另有约定,当事人请求以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报告、财政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一般不予支持。

 

合同约定以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意见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应当遵循当事人缔约本意,将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确定为真实有效的审计结论。承包人提供证据证明审计机关的审计意见具有不真实、不客观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当事人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纠正审计意见存在的缺陷。上述方法不能解决的,应当准许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责任编辑:商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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