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转包工程的; (三)违法分包工程的; (四)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造成工程质量隐患、工程质量事故或施工安全事故的; (五)因分包工程款、劳务工资支付不及时,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六)在备案的施工合同外,又与发包单位订立并执行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群体性事件的。 解读及提示:对于转包行为,《建筑法》、《合同法》以及《招投标法》均明文禁止,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里规定到:承包人非法转包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本办法具体确定了被视为转包的几种情形,规定较为严格,将“未经合法程序同意,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及主要工程管理人员与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不符的;工程收款人帐号不属于承包人的”这两种情形视为转包。 (三) 明确违法分包的具体情形 关联条款: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不得违法分包所承包的工程。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分包。 (一)总承包人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的; (二)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书面认可,承包人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完成的; (三)承包人将与工程有关的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发包给劳务分包人的; (四)分包工程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五)将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他人的。 第三十五条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依法处理并记录其不良行为向社会公示的同时,责令整改,整改期限内限制其在省内承接新的工程。一年内资质管理部门不受理其资质升级、增项申请。属省外企业的,通报其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一)出借资质的; (二)转包工程的; (三)违法分包工程的; (四)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造成工程质量隐患、工程质量事故或施工安全事故的; (五)因分包工程款、劳务工资支付不及时,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六)在备案的施工合同外,又与发包单位订立并执行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群体性事件的。 解读及提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明确界定了违法分包包括以下四种行为:总承包合同中未约定,也未经建设单位认可而分包;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分包给其他单位;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本办法在规定上述四种行为之外,还列举了一种情形“承包人将与工程有关的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发包给劳务分包人的”视为违法分包。这个规定涉及到建设工程中的劳务分包,根据本办法,承包人在进行劳务分包时,不得将与工程有关的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发包给劳务分包人,否则将被视为违法分包。 |


川公网安备 510106020001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