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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工程量签证结算纠纷中的风险与对策

时间:2013-04-10 08:58来源:未知 作者:商务律师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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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淡建设工程中增加工程量结算纠纷中的风险与对策

内容摘要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务中,因各种原因增加工程量的情况时有发生,但在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就会产生增加工程量是否应当结算、如何结算以及拖欠工程款的风险,本文就风险及如何防范提出完善合同条款、及时签证、收集证据材料等对策,以期更好的解决增加工程量的结算纠纷,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量    风险   对策

2011年5月,某甲与某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乙方为甲方制作安装路边护栏,包工包料的方式,**元/米,乙方保证按质按量完成工程,同时,若因乙方和他方原因造成的路边护栏的毁损,由乙方自行负担整修……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约定完成了自己的工作,同时因为甲方的原因造成了部分路边护栏的毁损,甲方口头要求乙方修补,乙方即组织人员进行了修补,,乙方现场工程师对因修补而增加了工程量进行了签字确认,现该工程已经交工;就修补部分的工程量结算事宜,双方发生了争议,故诉至法院。以本案为例,笔者浅谈一下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及如何预防风险的对策:

1、关于修补部分的工程量是否应当作为结算依据的风险:修补部分所产生的工程量因没有甲方的修补通知,更没有甲方以书面形式所记载的修补原因,仅有甲方工作人员在工程量清单上的签字,这就产生了风险:对工程量的认可是否意味着:以该工程量清单为依据进行结算?乙方现场工程师在工程量清单上的签字是确认结算的签证行为吗?

  所谓工程签证是指施工图纸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的施工现场发生的实际工作,由监理工程师确认其工程行为的发生数量是否予以计量及支付;工程结算的主要依据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施工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预算书。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以上合同文件应能够互相解释,而工程签证视为双方有关工程文件的组成部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组成文件解释顺序中处于优先地位。所以说,工程签证是工程结算的主要依据之一,有工程签证并不意味着当然要结算。所以,如何避免增加的工程量得不到结算的风险?笔者认为:首先,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工程设计变更等原因增加工程量部分如何计价,应明确约定;其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完善签证程序和签证内容,及时签证。尤其是乙方,在开始施工尤其是合同之外的工程之前要有乙方的开工签证,需要增加工程量的,或乙方要求施工的,需获得乙方的开工签证(开工签证中列明施工的缘由)后方可施工,同时在施工完成后,要及时地获得乙方现场工程师的签证,从而使工程量得以确认;再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认真审查甲方交付给乙方的或发布的通知、决定等文件,尤其是需要甲方签字确认的通知、决定等文件,以免给自己后面的施工内容和工程量的结算造成隐患。最后,尽可能地收集索赔证据,如:⑴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施工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等;⑵施工进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⑶施工人员计划表和日报表;⑷施工备忘录、施工日志和有关会议记录及定期或不定期与发包方的谈话资料、往来函件;⑸施工材料和设备进场、使用状况;⑹工程检查、试验报告;⑺工程照片、录像;⑻各项付款单据和工资薪金单据;⑼气象资料;⑽工程中停水、停电、道路开通或封闭的记录和证明;⑾工程交工、验收记录;⑿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令、政策文件、国家及地方定额标准;⒀工程信息价、产口价格等市场行情资料。关于施工的文字材料,整理后安全保存,做到有据可查,从而降低因工期长、资料不全等使工程量无法结算的风险,争议发生后,及时整理书面材料及证言,将所有涉及争议内容的证据准备妥当以避免证据的灭失而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

2、关于修补部分工程款的计算依据的风险,本案中,双方并没有约定修补部分工程款的计算依据,那么甲方依据什么来计算工程款就成为一个风险。对于这个风险的避免,笔者建议:首先,要有明确、具体的合同约定,如,合同可以这样描述:若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量增加的,执行合同单价;若增加部分的工程量中存在合同没有约定的计价标准时,对于相同或相类似的项目,套用合同单价,对于不存在相同或类似的项目,由甲乙双方在市场惯例的基础上协商定价,协商不成的,依国家定额标准计算工程价款;其次,在施工中完善签证,签证中明确需要签证的事项,完成的工程量、完成时间、部位、依据的图纸、洽商工程的增减量、所需建材数量及劳务费用等,具体明确的签证将会增强对乙方权利的保护;再次,包工包料方式的,保留材料采购及计价往来材料、人工工资的核发记录,最后,交工后,及时做好结算报告,并提交约定或法律规定的结算材料,交甲方签字确认。

3、拖欠工程款的风险;本案中,就是因为修补部分的工程款没有支付而出现了拖欠的问题;若按正常的程序来说,工程交工后,乙方提交了工程量清单等结算文件,甲方就应当结算。但在有些时候,甲方故意拖着不结算,严重地损害乙方的利益,对此,笔者建议:

首先,根据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合同对答复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约定期限均为28天。因此,施工企业可以邮政特快专递或公证送达方式向建设单位送达竣工结算报告。另根据财政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9条、第10条、第14条的规定,对于依合同发生的或因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变更价款,承包人应当在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因此对于此类调整结算报告,施工企业也可以邮政特快专递或公证送达方式向建设方送达。但是,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所以,甲方应按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提出竣工结算文件。

其次,行使法律赋予的优先受偿权。《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20日发布法释[2002]号《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对合同法第286条的适用作出的司法解释。明确了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条件:①合同的完成物是工程;②该工程可折价、拍卖;③承包人需履行催告义务;④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是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⑤权利行使的方式:一是协商;二是向法院申请拍卖。

(责任编辑:商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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