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机关正副厅(局)长,以及相当职务人员;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
软席 (软座、软卧) |
一等舱 |
普通舱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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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人员 |
硬席 (硬座、硬卧) |
三等舱 |
普通舱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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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省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1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 乘坐火车,连续乘车超过6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1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省级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住宿标准:副省级人员住套间,厅局级人员住标准间,处级及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第十条 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或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住宿费在出差地所在地区(地、市、州)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定点饭店通过政府采购确定,名单另行公布。某地区(地、市、州)定点饭店政府采购最高价格即为该地区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
第十二条 省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其住宿及住宿费报销标准比照第九条、第十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50元以内凭据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接待费开支。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责任编辑:商务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