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20、由于乙方在组织施工过程中达不到甲方要求(如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小型设备供应管理、劳动力不足或管理不善等原因),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只按实际完成工作量的70%给乙方结算人工费,乙方按结算劳务费金额的30%甲方支付惩罚性违约金,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 第十二条 付款办法: 12.1、人工费支付及结算办法: 12.1.1、建筑面积计算方法: 建筑面积结算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为依据执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屋顶构架、花架、装饰柱、梁、板、人防通道、自行车坡道、残疾人坡道、各种采光井、层高2.2米以内的设备层等)各种项目(注:若当建筑面积为首层时,但层高为6.5m,按面积计算规则也只能计算1层建筑面积)不另计算建筑面积。 12.1.2、每月进度人工费结算办法: 按每月25日止完成的合格工程量按实计算,并按下列进度单价计算金额: 其各分项劳务费进度单价为(按建筑面积计算): (1)钢筋、模板、砼89元/m2 (2)砖砌体劳务费19元/m2; (3)内抹灰23.5元/㎡; (4)外墙抹灰及面砖34.5元/㎡; (5)屋面1元/㎡; (6)楼地面面层7元/㎡; (7)公共过道、楼梯间贴砖2元/㎡; (8)收疤、补烂3元/㎡; (9)搭拆各种安全防护架8元/㎡(按结构进度完成量,单价支付50%;外墙抹灰或面砖按进度完成量,单价支付50%); (10)安全文明施工2元/㎡(主体结构包括屋顶构架完成支付50%,工程竣工支付50%); (11)外墙清洗及交验1元/㎡; (以上单价只作为甲方向乙方支付劳务费进度款的依据,不作为合同核定及结算单价)。 12.1.3、、甲方有权对已经批复的任何一期计量支付的错误进行修正。 12.1.4、、若下列情况,不予计量: ①未经甲方验收确认的; ②工程质量不合格,甲方已明确要求返工的; ③变更增加工程项目手续不完备的; ④其它违反合同规定的项目。 12.1.5、中间支付人工费程序: 每月30日前,由甲方、乙方、现场监理三方共同对当月25日止乙方达到工完料净、场地清且经验收合格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工程量的核定。次月15日左右,以核定的当月完成工程量作为基数,按各分项劳务费单价标准计算当月完成金额,乙方按双方核定后的完成金额向甲方提供合法票据完清相关手续后,甲方按当月发生人工费扣除各类款项后,(暂留材料款7%、质保金3%、税金5%)支付当月人工费。 12.1.6、材料消耗量核定: 材料消耗核定量:工程施工图结算量应减去下表规定的降低量为乙方工程结算允许的材料消耗核定量,超出材料消耗核定量部分的70%由乙方承担在合同价款中扣除,低于材料消耗核定量部分70%奖励乙方,在办理结算后支付。 主要材料降低详见下表:
12.1.7、合同总承包费结算: 本工程完工经甲乙双方、监理单位及政府部门竣工验收合格,乙方提供完整手续及资料后90个工作日内双方共同办理劳务费结算手续,结算后根据双方核定的劳务费总额扣除已付费用、应扣的各种款项、留足质保金,由乙方提供发票完善相关手续甲方在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付清尾款。 12.2、合同履约保证金返还办法: 当乙方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劳务费等违约行为时,甲方有权动用履约保证金代为支付(只限于支付工人劳务费)并在次月劳务费结算时扣回补足,不足部分向乙方追偿。 合同履约保证金的返还:工程竣工后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全面退场后,且未发生人工费纠纷,乙方完善相关手续后甲方在30个工作日内退还(无息)。 12.3、质量保证金使用和返还办法: 12.3.1、质量保修范围: 12.3.1.1、烟道、排气孔道、风道不通(由乙方施工的部分); 12.3.1.2、室内地坪空鼓、开裂、起砂、面砖松动,有防水要求的地面漏水; 12.3.1.3、内外墙及顶棚抹灰、面砖等饰面脱落,墙面砂浆起碱脱皮; 12.3.1.4、厨房、厕所、洗手间地面泛水、倒坡、积水; 12.3.1.5、外墙板漏水、阳台积水,外墙窗缝漏水; 12.3.1.6、钢筋、钢筋砼、砖石砌体结构及其他承重结构变形、裂缝超过国家规范和设计要求; 12.3.1.7、因乙方造成的其他质量问题; 12.3.2、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2年; 12.3.2.1、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2.3.2.2、竣工验收合格移交前,承包方必须向发包方递交保修责任书; 12.3.3、质保金使用办法: 若在工程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由甲方通知乙方,乙方自已进行处理。若乙方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未进行处理,甲方有权请外单位进行处理,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12.3.4、质保金退还办法: 甲方以物管公司或业主签署的维修和赔偿为依据,从乙方的工程尾款或质保金中扣出维修费用。剩余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甲方退还给乙方(无息),若因乙方的质量问题发生的对业主的赔偿费用,应由乙方进行赔偿。甲方有权从乙方质保金中直接扣取赔偿款项支付业主(经业主、物管、开发、甲方共同认可)。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若乙方签定本合同后单方解除合同(包含但不限于乙方不进场、中途退场),乙方自愿将保证金转为违约金,其所缴纳的保证金甲方不予退还。 13.2、若乙方未按期(总工期)完成工程,每逾期一天按1000.00元累计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逾期 叁 天以上的或因质量问题整改后仍不合格,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乙方必须在甲方通知后 24 小时内清退出场,否则,还应按每逾期一天 10000.00 元累计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可直接从应付给乙方的工程款和保证金中扣除。对乙方已完部分工程按乙方实际已完成的合格工程计算工程量后,只按 70 %结算后一次性支付,对乙方完成的不合格部分工程,甲方有权指定其他单位或班组进行返工整改,其返工整改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直接从保证金或应付的结算款中扣除; 13.3、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由乙方返工、整改,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13.4、乙方每出现一次施工场内民工闹事,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两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并累计计算;乙方每出现一次施工现场外民工闹事,乙方应向甲方支付4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并累计计算;若乙方出现的下列情形之一,每出现一次且未被媒体曝光,乙方应该向甲方支付伍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并累计计算;若出现的下列情形并被媒体曝光,每出现一次乙方应该向甲方支付伍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并累计计算;(1)乙方员工(包含民工)到各级政府、人大、政协以及其他有关政府行政职能部门、甲方及甲方集团公司上访、闹事;(2)乙方员工(包含民工)出现“爬塔吊”、阻断交通及其他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3)出现了因乙方原因把甲方(含甲方的集团公司)牵涉到民事诉讼、劳动争议仲裁、经济仲裁纠纷中的行为;(4)因乙方原因出现了其他严重损害甲方形象和声誉的行为。同时,若出现上述情况或其他严重损害甲方利益的情形,乙方还须赔偿甲方的损失,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解除协议的通知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乙方即生效)。甲方因上述情形单方解除本合同,将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3.5、乙方因工人劳资纠纷、安全事故、治安事件不能控制局面(如爬塔吊、聚众闹事等),以及乙方工期滞后、质量事故等,在影响甲方生产及企业形象和利益时,甲方有权从乙方保证金和剩余工程款中代为支付相应费用或从中扣除甲方应收费用(如违约金)和代收费用;(责任编辑:商务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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