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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时间:2013-04-22 08:26来源:未知 作者:商务律师 点击:
成都律师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经济犯罪律师 提示关注: 企业主、用人单位需高度重视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四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1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1月16日

 

法释〔2013〕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7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二条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四条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第五条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一)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二)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免除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赔礼道歉。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七条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释义】本条是新增加的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及其刑罚的规定。

  近些年来,一些地方用工单位拖欠或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现象比较突出,大量务工人员工资被拖欠,严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的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和诸多社会矛盾,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隐患。在立法调研过程中了解到,2008年以来,有的地方拖欠或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案件呈上升趋势,占全部拖欠工资案件的5%10%。据调查,拖欠或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案件有以下特点:(1)多发于建筑施工、加工制造、住宿和餐饮等劳动密集型行业的个体或中小企业。(2)被拖欠工资的对象主要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属于弱势群体。(3)拖欠或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或欠薪逃匿案件情况复杂,处理难度大,一旦处理不当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地方稳定。当前处理这类案件主要通过以下几种途径:一是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二是由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调解;三是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四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上四种处理途径虽然解决了部分的问题,但总地看,还没完全遏制这种违法行为。近两年来,各级政府通过专项活动,开展清理拖欠工资的工作,虽然收到了一定效果,但仍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有的地方政府动用财政资金或其他资金预先垫付被拖欠的工资,事后难以追偿,形成企业逃薪,政府买单的恶性局面,存在很大的负面影响和示范效应。同时,由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欠薪纠纷中受执法权的限制,手段不足,力度不够,清欠工资的工作形成了年年清,年年欠的局面。除了政府采用行政手段处理这类案件外,在个别情况下,有的地方还以刑法规定的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侵占罪、非法集资罪或涉税等犯罪予以追究,但缺乏刑事法律依据。鉴于上述情况,近年来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多次提出议案、建议,要求对一些严重损害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经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为加强民生保护、促进社会和谐,《刑法修正案(八)》将一些社会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逃避支付或者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就是其中之一。

  对于《刑法修正案(八)》增加逃避支付或者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在研究的过程中存在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增加该罪确有必要。理由是:(1)这类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严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常常导致群体事件的发生,社会影响极坏。(2)该行为是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且屡禁不止,行政手段比较单一,缺乏刚性,难以解决,给予刑事处罚,会起到威慑作用。(3)规定给予刑事处罚是关注民生,保护民生的具体体现,有利于社会和谐。另一种观点认为,拖欠或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情况比较复杂,如果将其规定为犯罪,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界限难以划清,担心会出现打击面过宽的情况,建议还是用民事法律来规范这类行为,将行政、民事法律手段用尽、用好。

  有的建议将这类案件规定为自诉案件,告诉的才处理只有在劳动者受到暴力威胁自己无法告诉的情况下,才可以提起公诉。多数观点认为,这类案件往往涉及的对象不是一个人而是众多人,这种涉众性质的犯罪,最好还是以公权力为其提供保障较好。如果定为自诉案件,其中一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其他人没有提起诉讼,这样会在诉讼程序上不好操作,最终会导致案件无法处理。

  立法机关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在反复论证的基础上,综合各方面意见,在刑法中增设了本条,作为《刑法》第276条之一。

  《刑法》第276条之一共分3款。

  第1款是关于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手段,逃避支付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本款规定的逃避支付或者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犯罪是故意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主观方面必须有逃避支付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故意。其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既侵犯了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又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以转移财产或逃匿等手段,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虽没有转移财产和逃匿等行为,但有能力支付而故意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

  本款所说的转移财产,是指行为人为逃避欠薪将所经营的收益转移到他处,以使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被欠薪者无法查找到。逃匿,是指行为人为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或者为躲避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追究而逃离当地或躲藏起来。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通过自己的劳动而应得的报酬,其范围不仅限于工资。有能力支付,是指经调查有事实证明企业或单位确有可供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资金或者财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这里的政府有关部门,一般是指地方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了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工作中的地位和职责。即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这里的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是指经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一次)仍没有支付的情况。根据《劳动法》第9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其支付。即用人单位具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劳动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根据本款规定,数额较大并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是构成本罪的必备条件......

(责任编辑:商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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