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刑法》 【侵占罪】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职务侵占罪】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挪用资金罪】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年3月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 三十七、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多次侵占的; (2)侵占重要物品,数额较大的; (3)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十八、职务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三十九、挪用资金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挪用本单位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的,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数额巨大”,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挪用本单位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 ,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四十、挪用特定款物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挪用特定款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 (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挪用特定款物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 (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 (3)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极度困难的; (4)挪用国际上援助的特定款物数额较大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 第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