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犯罪刑事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法释[2005]3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4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9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3日起施行。
二00五年五月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第五条 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第六条 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第九条 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 (公通字[2005]30号 2005年5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依法有效打击赌博违法活动,规范公安机关查禁赌博违法活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公安机关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二)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聚众赌博、计算机网络赌博、电子游戏机赌博,或者到赌场赌博的; (三)采取不报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的方式,为赌博提供条件,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四)明知他人实施赌博违法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场所、交通工具、通讯工具、赌博工具、经营管理、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等条件,或者为赌博场所、赌博人员充当保镖,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五)明知他人从事赌博活动而向其销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计算机网络、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参与境外赌场赌博活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场赌博,赌博输赢结算地在境内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可以从重处罚: (一)在工作场所、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 (二)一年内曾因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受过治安处罚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四)引诱、教唆未成年人赌博的; (五)组织、招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六)其他可以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四、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一)主动交代,表示悔改的; (二)检举、揭发他人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三)被胁迫、诱骗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四)未成年人赌博的; (五)协助查禁赌博活动,有立功表现的; (六)其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免予处罚的情形。 对免予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具结悔过。未成年人有赌博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 五、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 在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赌博活动中,分赌场、下级庄家或者赌博参与者在组织或者参与赌博前向赌博组织者、上级庄家或者赌博公司交付的押金,应当视为赌资。 六、赌博现场没有赌资,而是以筹码或者事先约定事后交割等方式代替的,赌资数额经调查属实后予以认定。个人投注的财物数额无法确定时,按照参赌财物的价值总额除以参赌人数的平均值计算。 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活动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总点数乘以每个点数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赌博的次数,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的总次数认定。 七、对查获的赌资、赌博违法所得应当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并按照规定出具法律手续。对查缴的赌具和销售的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一律依法予以销毁、严禁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吞赌资、赌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违法行为人的其他财物。违者,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参与赌博人员使用的交通、通讯工具未作为赌注的,不得没收。在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采取不报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的方式为赌博提供条件,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案件中,违法行为人本人所有的用于纠集、联络、运送参赌人员以及用于望风护赌的交通、通讯工具,应当依法没收。 八、对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处罚,应当与其违法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严禁不分情节轻重,一律顶格处罚;违者,对审批人、审核人、承办人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九、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 十、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公安部原来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川省禁止赌博条例》 (1989年9月20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严厉禁止赌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以财物作赌注比输赢的活动,都是赌博行为。任何形式的赌博都是违法行为,必须严厉禁止,坚决取缔。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禁止赌博的工作,督促和检查本条例的实施。 各级公安机关是查禁赌博活动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在查禁赌博工作中,应依靠群众,依法办事,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把禁止本辖区内的赌博活动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职责,经常进行检查,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赌博活动。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对村民、居民进行禁止赌博的宣传教育,并把禁止赌博的条款列入村规民约、街规民约,经常予以检查,使反对赌博形成风气。 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要对本单位职工、学生进行遵纪守法教育,防止赌博活动的发生。 第七条 任何单位、组织发现赌博活动应予制止,及时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 任何公民有权劝阻、制止、检举、揭发赌博活动。 第八条 赌具、赌资一律没收,赌博所得财物应予追缴。赌博者之间因赌博形成的债权、债务,一律无效。 第九条 偶尔参与赌博,一次输赢金额小的,由有关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条 参与赌博,一次输赢金额较少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可单处或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参与赌博,一次输赢金额较大的; (二)六个月内三次以上参与赌博,输赢金额累计较大的; (三)在公共场所设赌的; (四)提供赌博场所或其他条件的; (五)为赌博巡风放哨,或在查禁赌博时为参赌人通风报信的; (六)聚众赌博,情节轻微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单处或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参与赌博,一次输赢金额巨大的; (二)六个月内三次以上赌博,输赢金额累计巨大的; (三)因赌博受治安处罚后又参与赌博的; (四)具有第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较严重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予以劳动教养: (一)参与赌博,一次输赢金额特大的; (二)六个月内三次以上赌博,输赢金额累计特大的; (三)因赌博受过三次治安处罚,继续赌博的; (四)聚赌抽头,情节显著轻微的。 第十四条 招引、诱骗、胁迫、教唆或包庇他人赌博的,按照其招引、诱骗、胁迫、教唆或包庇的行为从重处罚。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在车船等交通工具上赌博的; (二)屡犯不改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或包庇赌博的。 第十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犯有其他罪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数罪并罚的规定从严惩处。 第十七条 赌博者有下列行为或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一)主动交待赌博行为,表示改正的; (二)检举、揭发他人赌博行为的; (责任编辑:商务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