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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证并不等于矿区土地使用权

时间:2013-04-17 08:33来源:未知 作者:商务律师 点击:
成都律师 矿业权律师 法律顾问 提示关注: 持有采矿证并不等于取得矿区土地使用权,二者的区别和联系

持有采矿证并不等于取得矿区土地使用权

问:以前我们开矿,需到地质矿产局办理采矿许可证,再到国土局办理采矿用地手续。自从地质矿产局和国土局合并组建国土资源局后,开矿办理采矿许可证和采矿用地手续都向国土资源局申请。有人说,国土资源局同时行使过去地质矿产局和国土局的管理职能,办理了采矿许可证就视为同时取得了矿区范围采矿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不必再办理用地手续。请问,是这样吗?                           

广东读者 邝 四 

 

邝四读者:根据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开办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办理采矿许可证,因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等生产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办理建设用地手续。认为国土资源局既行使矿产管理职权又行使土地管理职权,只要办理了采矿许可证就同时取得矿区范围采矿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

     在取得采矿权方面,《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采矿权人享有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等权利,该条第二款规定,采矿权人行使前款所列权利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采矿权人享有根据矿山建设的需要依法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等权利。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方面,《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二款,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   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由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可见,从事非农业建设(包括矿山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土地进行建设。

     从上述规定可知,矿产资源开采权和土地使用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由矿产资源法律规范和土地管理法律规范进行调整。需要取得采矿权和采矿需要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分别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取得采矿权后,采矿权人因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等生产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属于《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二款关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事项,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申请办理用地批准手续。虽然国土资源局集地矿行政管理职能和土地行政管理职能于一身,但其行使地矿行政管理职权时,充当的角色是地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依据是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使土地行政管理职权时,充当的角色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采矿权一样,土地使用权是经申请、批准取得的,取得采矿权后不申请使用土地,是不可能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的。建议你们根据采矿生产需要,及时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责任编辑:商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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