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川交发〔2017〕46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及有关单位: 《四川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7年第8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17年12月15日
四川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我省其他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项工程、专业工程和综合工程发包给其他专业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 专项工程是指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划分的适合专业化分包的公路有关分部、分项工程。 专业工程是指国家资质管理规定中明确的公路路基、路 面、桥梁、隧道工程,以及公路交通工程中的交通安全设施、 通信系统、监控系统、收费系统、综合系统等工程。专业工程承包人不得再进行专业工程分包,可进行专项工程分包。 综合工程是指包含了两项及以上专业工程的工程,综合工程分包只适用于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施工总承包或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劳务合作,是指除施工分包以外,由承包人负责主要材料采购以及施工组织、相关试验检测、工程测量、工程资料、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与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劳务合作企业合作完成的以劳务为主的施工活动。 第五条 施工分包应当依法进行,并鼓励集约化、专业化分包,推行标准化施工。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租用他人机械、设施设备,以及购买由他人制作完成的成品构、配件的,不属于施工分包。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七条 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协调高速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行政监督工作。厅公路局在厅指导下具体承担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工程和农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国省干线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行政监督工作。 市(州)交通运输局(委)负责辖区内公路工程施工分 包活动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承担辖区内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市级组织实施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活动的行政监督工作。 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工程和县级组织实施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活动的行政监督工作。 第八条 项目发包人负责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管理,应当设立相应的管理部门,按照本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有效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质量与安全管理、环保、计量支付等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台账,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 第九条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设置合同管理专业岗位,按照本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所监理施工标段的分包活动管理,及时发现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并通知发包人。 第十条 承包人负责对其分包行为和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全面管理,应当设立项目现场管理机构,对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并督促分包人按照有关规定设立项目现场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第十一条 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环保、进度和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本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分包工 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赔偿等责任。分包合同不免 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义务。 第十二条 分包人设立的项目现场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计量、财务、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应当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了人事、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的本单位人员。 工地试验室应由承包人统一组织设立并开展试验检测工作,专项工程分包人可不设立工地试验室。
第三章 分包条件
第十三条 承包人可以将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专业工程和综合工程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 第十四条 分包人应当具备如下资格条件: (一)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风险承担能力; (三)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四)具有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和安全生产条件; (五)综合工程和专业工程的分包人具有与分包工程相应的资质。 第十五条 综合工程和专业工程的分包人应具备与承担内容相适应的建筑业企业施工资质,各类资质可承担的工程范围详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综合工程分包人应具备总承包资质;专业工程分包人应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专业工程分类及资质要求见附件1-1。 专项工程的分类及分包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见附件1-2。 第十六条 承包人将一个专业工程内的两个以上(不含两个)类别的专项工程分包给同一分包人的,分包人应当具有本细则中关于该专业工程分包条件。 第十七条 分包工程中涉及爆破作业、钢结构制作安装、斜拉索制作安装以及其他具有特殊要求的专项工程时,还应当同时符合相应资质等规定要求。 第十八条 投资人自行建设项目的分包,除符合本分包规定外,还应符合《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特许经营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自行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川交函〔2017〕47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要求。当本分包规定与《通知》中相关要求不一致时,执行《通知》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发包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工程类别和范围。发包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评标标准中同样不得对投标人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分包计划设定扣分条款,不得因分包规模区别对待。 第二十条 承包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拟分包的工程及规模予以明确。除招标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工程类别和范围外,如承包人施工过程中拟实施的分包计划与投标文件不一致需变更的,承包人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和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分包。 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可以通过租赁方式组织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承包人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由设备出租方提供具有操作或维修资格的机手和修理工。承包人需要设备出租方提供其它辅助人员的,应当另行与劳务作业人员签订劳务用工合同或与按照本细则规定与设备租赁企业签订劳务合作协议。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有权根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符合资格的分包人,提倡承包人以招标方式择优选择分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指定分包。 第二十三条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按照《四川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附件2)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质量、安全、进度、环保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承包人应在工程实施前,将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备案,未经备案的分包合同不得实施。 (一)投标文件中已经确定的分包计划,分包合同实行备案制,监理人核查与发包人备案应遵守以下程序和要求: 1.承包人项目经理部自查并提出分包合同备案申请。承包人自查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查验拟选定分包人的资 格条件情况,提供拟签订的分包合同,并填写施工分包合同 备案表(附件3),报监理人核查。 2.监理人组织核查。监理人按照承包人投标文件内容及分包相应要求,对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拟分包人的资格条件情况以及拟签订的分包合同提出核查意见,明确是否同意分包。 3.发包人备案。签署完成的分包合同向发包人备案。 (二)承包人施工过程中新提出的分包计划,分包合同实行审批制,监理人审查与发包人审批应遵守以下程序和要求: 1.承包人自查并提出分包合同批准申请。承包人自查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查验拟选定分包人的资格条件情况,提供拟签订的分包合同,并填写施工分包合同审批表(附件4),报监理人审查。 2.监理人组织审查。监理人按照相应要求,对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拟分包人的资格条件情况以及拟签订的分包合同提出明确审查意见; 3.发包人审批。经监理人审查符合要求并同意的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报批,由发包人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4.发包人备案。签署完成的分包合同向发包人备案。 第二十四条 分包人应当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环保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 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 包工程再进行分包。 第二十五条 承包人和分包人可以将劳务作业发包给 劳务合作企业,承包人(分包人)和劳务合作企业应当按照《四川省公路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合同(示范文本)》(附件5)依法签订劳务合作合同,并向监理人和发包人备案。劳务合作企业不得将其承担的劳务再行转让。 第二十六条 劳务合作企业应当配置现场驻地劳务管理机构,配备相关管理人员,履行施工作业组织、技术配合、安全生产管理、后勤保障等义务。 第二十七条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劳务合作企业的劳务作业人员进行管理。劳务合作企业就其人员的行为向承包人(分包人)负责,承包人对其所管理的劳务作业人员行为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劳务作业人员应经培训后上岗,特殊工种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二十八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劳务作业人员工资保证金制度,对分包工程款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发放实施监督检查,确保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承包人与分包人和劳务合作企业应当建立标准班组规范化管理、用工实名制、劳务作业人员进退场登记考勤制度,推行银行直付工资,建立动态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的管理台账,并报发包人备案。 承包人拖欠劳务作业人员工资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应当先行垫付,并可以从承包人合同支付款中予以扣回。分包人或劳务合作企业拖欠人员工资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承包人应当先行垫付,并可以从分包人或劳务合作企业合同支付款中予以扣回。承包人无力垫付的,由发包人负责代付,并可以从承包人合同支付款中予以扣回。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分包人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以承包人拖欠劳务作业人员工资的名义向发包人变相索要工程款,胁迫解决合同纠纷。
第五章 行为管理
第二十九条 禁止将承包的公路工程进行转包。 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行有效管理,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一)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的; (二)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三十条 禁止违法分包公路工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法分包: (一)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 (二)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的; (三)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 (四)承包人将合同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工程进行分包的; (五)承包人未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的; (六)分包合同未经发包人备案的; (七)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的; (八)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一)劳务合作企业承包的范围是承包人(分包人)承包(分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合作企业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人(分包人)“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违规劳务合作: (一)承包人(分包人)将劳务发包给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劳务合作企业的; (二)承包人(分包人)未对其劳务合作企业的劳务作业进行技术、质量、安全等指导和有效管理,任由劳务合作企业违规作业的; (三)劳务合作企业将其承包的劳务再次交由他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非法劳务合作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按照信用评价的有关规定,承包人和分包 人应当互相开展信用评价,并向发包人提交信用评价结果。 发包人应当对承包人和分包人提交的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核定,并且报送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发包人报送的承包人和分包人的信用评价结果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对其进行信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统一采购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等的采购主体及方式。承包人授权分包人进行相关主要材料采购时,必须报发包人书面同意。 第三十五条 为确保分包合同的履行,承包人可以要求分包人提供履约担保。 第三十六条 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依法纳税。承包人因为税收抵扣向发包人申请出具相关手续的,发包人应当予以办理。 第三十七条 分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业绩。分包人业绩证明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出具。承包人与发包人存在关联关系的,分包人业绩证明由承包人、发包人及监理人共同出具。 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承接工程的,发包人应当予以认可。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申报资质的,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认可。 劳务合作企业以分包人名义申请业绩证明的,承包人与发包人不得出具。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工地现场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 (二)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询问相关情况; (三)查阅和复制工程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和纠正违反施工分包规定的行为。 公路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合同履约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阻碍检查人员正常的检查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工程建设中的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有权实名投诉和举报。投诉举报承包人及分包人的,可向发包人首先提出;投诉举报发包人的,可向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提出。 投诉举报受理单位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将调查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发现有本细则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所称发包人,是指公路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 本细则所称监理人,是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发包工程实施监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细则所称承包人,是指由发包人授标,并与发包人签署正式合同的施工企业。 本细则所称分包人,是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工程的专业施工企业。 本细则所称劳务合作企业,是指从承包人或分包人处分包劳务工作的施工企业。 本细则所称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了人事、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第四十一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有关分包的条款应符合本细则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本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四川省重点公路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川交〔2006〕79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备注:1.上述条件为对分包人资格条件的最低要求,发包人对分包人资格条件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但不得低于最低要求; 2.表中未列的分包专项类别,可参照类似类别的要求,无类似类别可参照的,根据工程实际和管理需要,由发包人确定。
附件2
四川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分包合同编号: 工程项目: 合同段: 甲方(承包人) : 乙方(分包人)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四川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管理实施细则》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 (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分包合同。 1.分包人情况 1.1 分包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资质证书号: ;资质专业类别及等级: ; 资质证书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 1.2 分包项目负责人姓名 ,职称: ,资格: ; 分包技术负责人姓名: 职称: ,资格: 。 1.3 分包人拟投入的主要管理人员(见附表3) 1.4分包人拟投入的主要机械设备(见附表4) 2. 分包工程概况 2.1 分包工程名称及地点 2.2 分包工程范围、内容及主要工程量 3. 分包价款 3.1 本分包合同为单价合同,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其中安全生产费 元),合同单价和暂估数量见《分包工程量清单》(附表1)。实际合同总价根据乙方实际完成,由甲方确认并经监理人签认质量合格的数量按本分包合同后附清单所列单价进行计算,并结合本分包合同条款进行结算支付。 3.2 上述合同单价已包括了乙方为实施和完成上述工程量清单细目内容及其附属工作及缺陷修复工作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一切风险、责任和义务。 3.3 (税费内容约定)。 …… 4. 履约担保 4.1 乙方与甲方签订合同后的 天内,应向甲方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形式为 (a.履约保函;b.履约保证金),即:a.分包合同价的 %履约保函;b.分包合同价的 %履约保证金计 元。 4.2 乙方严格履行了本分包合同规定的各项事宜,施工任务如期完工,工程质量达到甲方向发包人承诺的质量要求,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未遗留各种纠纷,应及时退还履约担保。 5. 有关专项款项约定 5.1 动员预付款 元,甲方在乙方提交履约担保并在主要人员设备进场后的 天内向乙方支付。 5.2 质量保证金限额为合同总价 %,质量保证金参照总包合同中的规定执行。在缺陷责任期内因乙方原因发生的维修费用,由乙方全额承担;非乙方原因,乙方也应有相应的维修责任,费用由甲方承担。 5.3 安全生产费用按实投入使用,按总包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进行计量支付。 5.4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按项目专用条款或发包人规定的比例在计量支付时提取,在乙方项目完工并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后退还。 5.5 本分包合同约定的所有保证金、保留金等到期无争议需要返还的,均不计利息。 5.6 (质量和进度考核相关条款)。 …… 6 合同工期和要求 6.1 根据甲方的总体施工计划要求,乙方完成分包工程的合同工期 天,自 年 月 日开工,至 年 月 日完工,具体各工程的工期详见附表2。 6.2 如甲方总体施工计划调整时,乙方应作相应的调整,由此增加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6.3 如因乙方原因未能按时开工或延误工期,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必要时,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因发包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则按照发包人同意的相应工期予以顺延。 7 工程质量及质量保修 7.1 乙方应对其分包的工程质量负责,并接受甲方对分包工程的质量管理。 7.2 乙方应按照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及有关要求,精心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达到甲方向发包人承诺的质量等级和标准。如果因乙方原因质量不符合要求,乙方应返工达到质量等级和标准,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3 甲方委派质检人员对乙方分包的工程进行质量管理,乙方应配备相应的质检人员予以配合。施工每道工序完毕后,先由乙方质检员自检,符合要求后报甲方质检员检验,检验通过后,再由甲方质检员通知监理人检验签认,通过并签认后,才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7.4 乙方的各项试验和检测内容应到甲方的试验室或甲方认可的有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完成,其费用由 方承担。试验检测的频率、方法、操作规程等,应严格按照相关的技术标准执行。 7.5 甲方按照现行的验收办法、评定标准、施工技术规范及施工图等报请发包人组织验收。分包专项工程涉及的交工资料 (a.由甲方统一编制,乙方承担竣工资料编制费用;b.由乙方编制,乙方承担竣工资料编制费用)。 7.6 乙方分包专项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等同于发包人要求甲方的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 7.7 乙方应向甲方及时报告分包工程发生质量问题和事故,甲方应按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相关规定及时报告,按规定程序处理。根据质量事故发生的原因,由责任方承担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7.8 (有关质量方面的其他要求)。 …… 8 工程变更 8.1 工程变更的申报按照总包合同的相应条款由甲方统一办理。 8.2 (有关工程变更管理、实施及结算等方面的其他要求)。 …… 9 工程款项的结算与支付 9.1 中期支付 9.1.1 按分包工程量清单及其计量规则,以乙方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和甲乙双方约定的单价进行结算,并扣除应扣款项。中期计量所需的有关资料由乙方准备,计量支付工作由甲方按发包人规定的要求办理。价款的支付时间为甲方取得发包人相应的支付款后的 天之内支付。 9.1.2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动员预付款,从中期支付款的第一期开始按比例扣回,扣完为止。 9.2 完工结算 9.2.1 乙方承担项目完工,按甲乙双方确认的实际完成工程量和双方约定的合同单价结算。 9.2.2 完工结算时,对乙方的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安全生产费用等按合同约定办理结算。 9.3 最终结算支付 整个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并经项目决算审计完成后,甲方获得发包人竣工最终结算支付后 天内,甲方扣除缺陷责任期和审计中涉及乙方施工项目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后,剩余部分全额支付给乙方,并退还质量保证金。 9.4 分包人应设置会计账簿,健全财务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所得的分包款项应有明确的收支明细账目和凭证。 9.5 (有关工程款项结算与支付的其他要求)。 …… 10 材料物资和机械设备 10.1 材料 10.1.1 发包人和甲方统一采购供应的材料名称、单价及允许损耗系数等见《承包人供应材料清单》(附表5)。乙方领用的甲供材料,若累计用量在图纸用量加允许损耗用量以内的数量按材料清单单价扣回,超出允许损耗用量的材料款在乙方当月的工程款结算时按上述材料的市场价加 %的费用扣回。 10.1.2 除上述甲方提供的材料物资外,用于乙方施工的其他材料物资由乙方自行采购和提供,并负责其保管、检测、使用、运输等全部费用。 10.1.3 (有关材料调差约定及其他要求)。 …… 10.2 机械设备 10.2.1 乙方施工所需机械设备均由乙方自行采购和租赁,并符合工程施工和进度的要求。 10.2.2 (有关机械设备的其他要求)。 …… 11 安全生产管理 11.1 甲方对本标段全部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乙方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的施工安全向甲方负责,并接受甲方和监理人的安全生产管理。 11.2 乙方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总包合同条款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承担其分包工程的施工安全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11.3 乙方应配备具有安全生产资格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分包工程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隐患整改治理。 11.4 乙方应按规定对所属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并发放劳动保护用具。 11.5 乙方施工范围内安全防护设施的采购、搭拆、保管和维护,由乙方负责实施并承担费用。 11.6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乙方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甲方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乙方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乙方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乙方负责。 …… 12 劳务管理 12.1 乙方聘用的劳务作业人员,应实行标准班组化规范管理,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缴纳工伤保险,其应得工资应通过银行卡转账或现金发放的方式及时、足额地直接发放给劳务作业人员本人。严禁发放给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12.2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劳动用工合同、缴纳工伤保险和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检查,乙方应予以配合。 12.3 乙方聘用的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在核定的人工费总额内需由甲方统一代为发放的,乙方需出具书面委托,并在每月月底报送员工考勤表及乙方签认的工资发放表到甲方。甲方以工资卡形式发放,费用在月结算计量款中抵扣。 12.4 若乙方无理克扣或拖欠工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在垫付乙方劳务作业人员应得工资后,将在乙方应得的任何款项中扣回,并处以 %的违约金。 12.5 (有关劳务管理和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发放的其他要求)。 …… 13 保险 13.1 甲方负责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并承担费用。若发生事故和损失,乙方应按要求和程序采取应急措施,并保护好现场,由甲方通知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乙方有责任提供理赔所需的基础资料。甲方获得的理赔金额扣除在理赔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后,补偿给乙方,补偿款弥补损失的不足部分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13.2 除上一条款险种外,其他保险由乙方自行投保并承担费用。其中:人身意外伤害险、 等险种,乙方必须投保。 14 现场管理 14.1 (有关工地标准化管理规定)。 …… 14.2 (有关临时设施和临时工程的约定)。 …… 14.3 (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约定)。 …… 14.4 (现场管理的其他要求)。 …… 15 违约责任 15.1 甲方违约责任 15.1.1 甲方未按本分包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15.1.2甲方未按本分包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施工条件,导致施工无法进行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但不得影响项目发包人的工期要求。 15.1.3 (有关甲方违约责任的其他约定)。 …… 15.2 乙方违约责任 15.2.1 乙方承担的分包工程不得转包或再行分包,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负责。 15.2.2 因乙方原因,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采取一切措施进行处理,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a. 乙方的主要人员、机械设备及流动资金不能按时到位的,严重制约了工程的施工; b. 不按施工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施工,不能保证工程质量的; c. 进度滞后分包工程总体进度计划10%的; d. 不遵守甲方的管理,不服从发包人和监理人的指令。 15.2.3 乙方应按本分包合同规定的工期及质量要求完成,否则按 元/天偿付甲方逾期违约金,限额为 %本分包合同的签约合同价。 15.2.4 (有关乙方违约责任的其他约定)。 …… 16 附则 16.1合同生效:本分包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6.2合同终止日期:在全部工程竣工,办理竣工验收款项结清后失效。 16.3本分包合同发生纠纷时,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时,按 (a.向 地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b.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16.4 本分包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监理人、发包人备案各一份。 17 其他 17.1 …… 17.2 …… …… 本分包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合同附件:1.分包工程量清单(附表1) 2.分包工程分项进度计划表 (附表2) 3.分包人拟投入的主要管理人员表(附表3) 4.分包人拟投入的主要机械设备表(附表4) 5.其它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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