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后,才能向股东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十章 工会 第四十二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法》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 第四十四条 公司章程经股东签字盖章生效。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同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六条 因本章程产生的或与本章程有关的争议,选择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七条 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股东签字(盖章)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