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 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成都律师/泰和泰彭征律师为您提供如下《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参考内容。 若您有任何疑问,可以通过商务法律顾问网在线咨询律师。 成都律师提示: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请注意防范法律风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修改章程第一章 第四条 公司由 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法人资格。 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修改章程第二章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25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25000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单位: 万元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成都 有限公司 2011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