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规定》”。 (二)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删除 227.删除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的“试点项目”。 228.删除第十二条中的“在试行过程中”。 229.删除第十四条。 (三)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修改 230.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标准文件》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231. 将第四条修改为“招标人应根据《标准文件》和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如有),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编写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或施工招标文件,并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232.将第十二条中的“选择试点的部门负责”修改为“有关部门负责”。 233.将第十五条中的“《标准文件》作为本规定的附件,与本规定同时发布。本规定与《标准文件》自2008年5月1日起试行”修改为“《标准文件》作为本规定的附件,与本规定同时发布施行”。 十二、对《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号)作出修改 (一)规范性文件名称的修改 234.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修改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 (二)相关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序号的修改 235.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的有关规定”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的有关规定”。 (三)相关规范性文件内容的修改 236.将“国家计委指定”修改为“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 237.将“招标公告”修改为“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