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令第23号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关于全面清理与招投标有关规定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决定: 一、对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1) 二、对11件规章、1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上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修改;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废止或者修改。 本决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2.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平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 铁道部部长:盛光祖 水利部部长:陈雷 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 民航局局长:李家祥 2013年3月11日 附件1 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关于抓紧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法规[2008]938号) W0修改文件目录 一、对《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作出修改 二、对《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作出修改 三、对《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9号)作出修改 四、对《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号)作出修改 五、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8号)作出修改 六、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作出修改 七、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令第2号)作出修改 八、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30号)作出修改九、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11号)作出修改 十、对《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27号)作出修改 十一、对《<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令第56号)作出修改 十二、对《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号)作出修改 附件2 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一、对《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作出修改 (一)相关政府部门名称的修改 1.将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修改为“国家发展改革委”。 2.将第二十条中的“发展计划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部门”。 (二)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删除 3.删除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六项。 4.删除第十八条中的“行政监督”。 5.删除第十九条中的“或举报”。 (三)相关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序号的修改 6.将第一条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7.将第十八条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四)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具体内容的修改 8.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第二款修改为“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的”。第三款修改为“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 (五)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增加 9.增加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进行资格预审的,其资格预审公告的发布,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对《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作出修改 (一)相关政府部门名称的修改 10.将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的“国家计委”修改为“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删除 11.删除第九条中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相关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序号的修改 12.将第一条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 13.将第十二条中的“并视招标人是否有招标投标法第五章规定的违法行为(责任编辑:商务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