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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3)

时间:2013-04-03 08:19来源:未知 作者:商务律师 点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定 修改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 (四)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修改 40 .将第十条第一款中的 省级以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定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四)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修改 

40.将第十条第一款中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修改为依法组建的专家库,第二款中的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修改为技术复杂、专业性强难以胜任修改为难以保证胜任 

41.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42.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但不得带有明示或者暗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信息,第二款中的标底应当保密修改为标底在开标前应当保密 

43.将第二十条中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修改为应当否决该投标人的投标 

44.将第二十一条中的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修改为应当否决其投标 

45.将第二十三条中的应作废标处理修改为应当予以否决 

46.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废标修改为否决投标 

47.将第二十七条中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修改为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48.将第四十条中的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修改为在投标有效期内 

49.将第四十二条中的废标情况说明修改为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  

50.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应将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即时归还招标人 

51.将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52.将第四十九条中的30个工作日之内修改为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之内 

53.将第五十二条中的5个工作日修改为5 

54.将第五十三条修改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二)擅离职守;(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四)私下接触投标人;(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55.将第五十五条修改为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56.将第五十六条修改为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57.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五、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8号)作出修改 

(一)相关政府部门名称的修改 

58.将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的国家计委修改为国家发展改革委 

59.将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中的发展计划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部门 

(二)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删除 

60.删除第五条第二款。 

(三)相关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序号的修改 

61.将第一条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62.将第五条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修改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63.将第十三条、第十七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 

(四)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修改 

64.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修改为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 

65.将第七条修改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诉。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66.将第九条第一款中15个工作日修改为15,第二款中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修改为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 

67.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资格审查修改为资格预审 

68.第十六条中的申请复议修改为申请行政复议 

六、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责任编辑:商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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