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合议庭对证据交换情况的掌握)庭前证据交换后,合议庭应当就争议焦点、庭审重点及合议庭成员在庭审中的职责分工等事项进行合议。 十四、(主持法官的注意事项)庭前证据交换期间,主持法官不评价过错责任及适用法律问题,不与当事人就实体性问题交换意见,但在此期间主持当事人调解或促成当事人自行和解的除外。 十五、(证据交换期间的调解与和解)庭前证据交换期间,主持法官可以主持当事人调解或促成当事人自行和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自行和解的,不再继续进行证据交换。 十六、(证据交换的保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合议庭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并应当注意为当事人保密。 十七、(证据交换与法庭调查的衔接)在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阶段,合议庭对庭前证据交换中无争议的事实及相关证据作说明后,当事人均当庭认可的,不再逐一举证、质证;当事人对庭前证据交换中无争议的事实及相关证据不予认可的,该事实及相关证据应当作为双方有争议的事实及证据进行法庭调查。 十八、(与本案院相关意见的关系)本院过去的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十九、(本意见的解释部门)本意见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十、(本意见的生效日期)本意见自2006年3月1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