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法人企业提供担保法律效力 《公司法》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答:法人向其他公司提供担保,那么主合同是其他公司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合同》,担保合同则为其他法人为其他公司提供的《担保合同》,下面以其他公司的《保证合同》有效位前提,进行简要说明: (一)提供担保的A法人为非上市公司的情形下 1、A法人为自己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否则担保无效。无效之后,如果其他公司无过错,A法人与债务人对其他公司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其他公司有过错,那么A法人承担的损失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要注意如下问题: (1)此种情形下做出决议的必须是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如果是董事会做出的决议仍然无效。 (2)程序:股东本人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决议;同时该项表决必须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何为实际控制人:是指虽然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A法人为其他人提供担保是否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要看公司章程规定。 (1)如果A法人在工商局备案的《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了对外提供担保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并且明确规定了对外担保的程序和数额,那么其对外担保时就必须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 注意: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公司章程》有此规定,但是A法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并未提供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担保合同是否有效一直争议较大,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认定担保合同有效,有的认定无效。无效之后的后果同A法人为自己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后果,在此不再赘述。 (2)如果A法人在工商局备案的《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对外担保的事项,那么没有经过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担保有效。 为稳妥起见,笔者在此建议,如果法人为他人提供担保,要查看其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中如果有担保条款,就应该按照该公司章程规定由其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二)A法人为上市公司的情形下 如果A法人为上市公司除了要注意上述情形外,还要注意一点:如果A法人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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