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商品房预售许可相关工程形象进度要求(2023)》的通知 成住建发〔2023〕153号
附件:
1.商品房预售许可工程形象进度要求(2023)
2.人才住房、统筹四川天府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相关区(市)县行政审批局: 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许可相关工程形象进度核查工作,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商品房预售许可工程形象进度要求(2023)》《人才住房、统筹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程形象进度要求(2023)》《租赁住房建设工程形象进度要求(2023)》[合并简称“商品房预售许可相关工程形象进度要求(2023)”],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配建工程形象进度核查程序 根据征询属地意见工作调整,项目首批次预售时,配建人才住房、统筹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住房工程形象进度不在征询属地意见环节明确,由工程形象进度核查部门按照承诺制方式,与拟售商品房同步核查。 二、工程形象进度承诺事后抽查要求 工程形象进度核查部门应当在发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抽查。 三、工程形象进度不实承诺处置措施 核查发现申报商品房预售楼栋修建进度未达承诺进度,不符合商品房预售许可工程形象进度条件的,采取以下措施: (一)取消该开发企业关联项目和后续建设项目的承诺资格,一年内不得再次采用工程形象进度承诺方式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 (二)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责令停止预售,撤销预售许可,同步予以信用扣分并移送执法部门。 (三)开发企业因上述原因预售许可被撤销的,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方可重新申请预售许可(现售备案),重新申请时,销售范围、“一房一价”不得调整。 四、工作分工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商品房项目及配建物业工程形象进度核查工作,由市住建局委托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实施具体技术性核验;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项目由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实施。 市住建局住房保障处、交易租赁处、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按照职能职责,根据政策调整适时做好工程形象进度要求的优化和解释工作。 五、施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本通知印发实施前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执行成住建发〔2022〕18号规定的工程形象进度要求和认定标准。 新津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可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承诺制要求细化工程形象进度核查流程,提供规范高效服务。 附件: 1.商品房预售许可工程形象进度要求(2023) 2.人才住房、统筹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程形象进度要求(2023) 3.租赁住房建设工程形象进度要求(2023)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程形象进度要求(2023)
3.租赁住房建设工程形象进度要求(2023)
附件1:商品房预售许可工程形象进度要求(2023)
一、在2016年7月17日前已取得(按国土证记载时间为准)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房开发项目,申请预售的工程进度标准为: (一)预售楼栋无地下室的申请预售楼栋应修至地上一层顶板浇筑完毕; (二)预售楼栋有地下室的该楼栋应修至正负零,地下室范围线外部分应修至地上一层顶板浇筑完毕。 二、在2016年7月17日后新出让(按国土证记载时间为准)土地的商品房开发建设项目,其申请预售许可的工程形象进度应当达到: (一)预售楼栋规划地上建筑层数为7层及以下的需完成主体建筑封顶工程; (二)预售楼栋规划地上8层及以上的应修至规划地上建筑层数的1/2以上且不少于7层。 三、地下室作为独立栋申请办理预售许可的,地下室顶板应浇筑完毕,地下室出入口应形成。
附件2
人才住房、统筹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程形象进度要求(2023)
备注:1. 统筹住房明确用于人才公寓的,需办理预售许可的,按照商品住房预售相关条件核查进度。 2. 保障性租赁住房,核查标准与租赁住房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