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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商品房预售许可相关工程形象

时间:2024-06-19 10:28来源:未知 作者:商务律师 点击: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商品房预售许可相关工程形象进度要求(2023)》的通知 成住建发〔2023〕153号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商品房预售许可相关工程形象进度要求(2023)》的通知

成住建发〔2023153

 

 

 

 

 

        附件:

 

        1.商品房预售许可工程形象进度要求(2023

 

        2.人才住房、统筹四川天府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相关区(市)县行政审批局:

 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许可相关工程形象进度核查工作,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商品房预售许可工程形象进度要求(2023)》《人才住房、统筹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程形象进度要求(2023)》《租赁住房建设工程形象进度要求(2023)》[合并简称“商品房预售许可相关工程形象进度要求(2023)”],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配建工程形象进度核查程序

根据征询属地意见工作调整,项目首批次预售时,配建人才住房、统筹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住房工程形象进度不在征询属地意见环节明确,由工程形象进度核查部门按照承诺制方式,与拟售商品房同步核查

二、工程形象进度承诺事后抽查要求

工程形象进度核查部门应当在发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抽查。

三、工程形象进度不实承诺处置措施

核查发现申报商品房预售楼栋修建进度未达承诺进度,不符合商品房预售许可工程形象进度条件的,采取以下措施:

(一)取消该开发企业关联项目和后续建设项目的承诺资格,一年内不得再次采用工程形象进度承诺方式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

(二)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责令停止预售,撤销预售许可,同步予以信用扣分并移送执法部门。

(三)开发企业因上述原因预售许可被撤销的,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方可重新申请预售许可(现售备案),重新申请时,销售范围、“一房一价”不得调整。

四、工作分工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商品房项目及配建物业工程形象进度核查工作,由市住建局委托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实施具体技术性核验;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项目由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实施。

市住建局住房保障处、交易租赁处、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按照职能职责,根据政策调整适时做好工程形象进度要求的优化和解释工作。

五、施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本通知印发实施前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执行成住建发〔202218号规定的工程形象进度要求和认定标准。

新津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可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承诺制要求细化工程形象进度核查流程,提供规范高效服务。

 

附件:

1.商品房预售许可工程形象进度要求(2023

2.人才住房、统筹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程形象进度要求(2023

3.租赁住房建设工程形象进度要求(2023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程形象进度要求(2023

 

        3.租赁住房建设工程形象进度要求(2023

 

 

 

 

 

附件1:商品房预售许可工程形象进度要求(2023)

 

一、在2016717日前已取得(按国土证记载时间为准)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房开发项目,申请预售的工程进度标准为:

(一)预售楼栋无地下室的申请预售楼栋应修至地上一层顶板浇筑完毕;

(二)预售楼栋有地下室的该楼栋应修至正负零,地下室范围线外部分应修至地上一层顶板浇筑完毕。

二、在2016717日后新出让(按国土证记载时间为准)土地的商品房开发建设项目,其申请预售许可的工程形象进度应当达到:

(一)预售楼栋规划地上建筑层数为7层及以下的需完成主体建筑封顶工程;

(二)预售楼栋规划地上8层及以上的应修至规划地上建筑层数的1/2以上且不少于7层。

三、地下室作为独立栋申请办理预售许可的,地下室顶板应浇筑完毕,地下室出入口应形成。

 


附件2

 

人才住房、统筹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程形象进度要求(2023)

 

统筹住房建设要求

商品住房预售申办批次

核实标准

统筹住房只有存量,按照原《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约定,配建统筹住房与商品住房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开发项目分期建设的,统筹住房须全部纳入首期开发建设。

商品住房项目分批次申办预售

商品住房项目首次申办预售

统筹住房建设进度(或配建有统筹住房的楼栋)应与申请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同步达到预售条件,即规划地上7层及以下的需完成主体建筑封顶工程,规划地上8层及以上的应修至规划地上建筑层数1/2以上且不少于7层。

商品住房项目再次申办预售

.第一次办理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为单独楼栋的,配建的统筹住房所在楼栋(单元)建设楼层不得低于第一次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建设楼层数。

.第一次办理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为多个楼栋且进度不一样时,配建的统筹住房所在楼栋(单元)建设楼层数应不低于第一次已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所有楼栋中最高建设楼层现时层数。

商品住房项目最后一次申办预售

商品住房最后一次申请预售许可时,配建的统筹住房(或配建有统筹住房的楼栋)应修至主体封顶。

商品住房项目楼栋一次性预售

统筹住房建设进度(或配建有统筹住房的楼栋)应与申请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同步达到预售条件。

备注:1. 统筹住房明确用于人才公寓的,需办理预售许可的,按照商品住房预售相关条件核查进度。

2. 保障性租赁住房,核查标准与租赁住房一致。

(责任编辑:商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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