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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资委关于规范省属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意见 川国资产权〔2

时间:2018-07-08 19:48来源:未知 作者:商务律师 点击:
四川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省属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川国资产权〔2011〕78号

四川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省属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川国资产权〔201178

各省属企业:

为规范省属企业资产出租行为,我委制定了《关于规范省属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意见》,经2011114日第23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关于规范省属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意见

为规范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资产出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现提出省属企业资产出租管理意见如下:

一、省属企业资产出租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进行,以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企业资产价值最大化。

二、本意见适用于省属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资产出租的管理。

本意见所称资产出租是指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作为出租方,将自身拥有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广告位、设施设备等)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下列情形除外:(一)专业租赁公司从事的租赁经营业务;(二)租赁期不超过三个月的短期租赁行为;(三)企业承办的专业市场、商场按市场规则组织的对外招租;(四)物业管理公司从事的经营业务;(五)企业住房分配给本企业职工居住的;(六)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三、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资产出租事项由省属企业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四、省属企业资产出租应当制订资产出租方案并经企业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会审议。资产出租方案应包括拟出租资产的产权状况及实物现状、出租资产的目的及可行性、资产明细清单、出租用途及期限、租金收缴办法、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底价拟订依据、招租方式等。

省属企业资产整体出租或者主要设备、土地、建筑物等资产出租,应当听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五、省属企业资产出租原则上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单宗账面原值不超过200万元或者账面净值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由中介机构或专业部门、专业人员进行估价或询价。

六、省属企业资产出租评估项目应报省国资委备案,估价和询价情况由省属企业自行备案。其中,经省国资委授权的省属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由授权省属企业负责备案。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或估价、询价结果,作为确定招租询价的参考依据。

七、省属企业资产出租,鼓励进入省国资委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招租。单宗资产招租底价每年在1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应当委托省国资委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招租;情况特殊的,招租方式由省属企业决定。

八、省属企业自行组织招租的,招租信息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本企业网站和信息公开栏、拟出租物业现场、报刊杂志等对外公开披露。

九、省属企业资产出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采取协议出租的方式进行:

(一)承租方为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单位的;

(二)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之间的资产出租;

(三)坐落位置较偏僻、面积小、年租金金额小的房地产,确实不宜采取公开招租方式出租的零星资产、特殊设施设备;

(四)经公开招租只产生一个意向承租方的;

(五)其他有规定不宜公开招租的情况。

上述(一)和(二)采取协议出租方式进行的,其出租价格可以以经备案的评估或估价、询价结果作为参考依据,由出租方、承租方协商合理确定。

十、省属企业资产出租期限一次不宜过长,一般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应超过10年。出租期限超过10年以上的资产出租项目,省属企业应将资产出租方案报省国资委审核。

十一、省属企业资产出租,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与承租人签定资产出租合同,按规定履行相关权利、承担义务。

十二、省属企业资产出租期满后,继续租赁的,双方可续签合同;经协商,原承租人不接受续租条件的,视为放弃续租,企业应按规定重新招租。

十三、省属企业资产出租决策情况、招租公告、招租结果等信息应当在本企业进行公示,听取职工意见。

十四、省属企业应加强资产出租档案和收入的管理,建立健全资产出租合同等档案管理制度,资产出租收入纳入企业统一会计核算财务管理。

十五、省国资委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加强与省属企业的沟通和联系,主动做好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省属企业要积极配合产权交易机构的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交相关材料。

十六、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有关责任人在企业资产出租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造成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

十七、省属企业应当依据本意见的相关条款,确定企业资产出租的审批权限,制定本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资产出租管理办法报省国资委备案。

十八、各省属企业在执行本意见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当及时向省国资委反映。

 

 

 

 

 

 

 

 

 

 

 

 

 

 

 

 

 

 

 

 

 

 

 

 

 

 

 

川国资产权〔201178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省属企业资产出租管理

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属企业:

为规范省属企业资产出租行为,我委制定了《关于规范省属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意见》,经2011114日第23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关于规范省属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意见

 

为规范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资产出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现提出省属企业资产出租管理意见如下:

一、省属企业资产出租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进行,以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企业资产价值最大化。

二、本意见适用于省属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资产出租的管理。

本意见所称资产出租是指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作为出租方,将自身拥有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广告位、设施设备等)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下列情形除外:(一)专业租赁公司从事的租赁经营业务;(二)租赁期不超过三个月的短期租赁行为;(三)企业承办的专业市场、商场按市场规则组织的对外招租;(四)物业管理公司从事的经营业务;(五)企业住房分配给本企业职工居住的;(六)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三、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资产出租事项由省属企业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四、省属企业资产出租应当制订资产出租方案并经企业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会审议。资产出租方案应包括拟出租资产的产权状况及实物现状、出租资产的目的及可行性、资产明细清单、出租用途及期限、租金收缴办法、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底价拟订依据、招租方式等。

省属企业资产整体出租或者主要设备、土地、建筑物等资产出租,应当听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五、省属企业资产出租原则上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单宗账面原值不超过200万元或者账面净值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由中介机构或专业部门、专业人员进行估价或询价。

六、省属企业资产出租评估项目应报省国资委备案,估价和询价情况由省属企业自行备案。其中,经省国资委授权的省属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由授权省属企业负责备案。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或估价、询价结果,作为确定招租询价的参考依据。

七、省属企业资产出租,鼓励进入省国资委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招租。单宗资产招租底价每年在1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应当委托省国资委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招租;情况特殊的,招租方式由省属企业决定。

八、省属企业自行组织招租的,招租信息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本企业网站和信息公开栏、拟出租物业现场、报刊杂志等对外公开披露。

九、省属企业资产出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采取协议出租的方式进行:

(一)承租方为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单位的;

(二)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之间的资产出租;

(三)坐落位置较偏僻、面积小、年租金金额小的房地产,确实不宜采取公开招租方式出租的零星资产、特殊设施设备;

(四)经公开招租只产生一个意向承租方的;

(五)其他有规定不宜公开招租的情况。

上述(一)和(二)采取协议出租方式进行的,其出租价格可以以经备案的评估或估价、询价结果作为参考依据,由出租方、承租方协商合理确定。

十、省属企业资产出租期限一次不宜过长,一般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应超过10年。出租期限超过10年以上的资产出租项目,省属企业应将资产出租方案报省国资委审核。

十一、省属企业资产出租,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与承租人签定资产出租合同,按规定履行相关权利、承担义务。

十二、省属企业资产出租期满后,继续租赁的,双方可续签合同;经协商,原承租人不接受续租条件的,视为放弃续租,企业应按规定重新招租。

十三、省属企业资产出租决策情况、招租公告、招租结果等信息应当在本企业进行公示,听取职工意见。

十四、省属企业应加强资产出租档案和收入的管理,建立健全资产出租合同等档案管理制度,资产出租收入纳入企业统一会计核算财务管理。

十五、省国资委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加强与省属企业的沟通和联系,主动做好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省属企业要积极配合产权交易机构的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交相关材料。

十六、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有关责任人在企业资产出租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造成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

十七、省属企业应当依据本意见的相关条款,确定企业资产出租的审批权限,制定本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资产出租管理办法报省国资委备案。

十八、各省属企业在执行本意见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当及时向省国资委反映。

(责任编辑:商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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