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指引 第一章 定义与概述 第1条 定义 本指引所称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仅指收购人出于资源整合、财务税收、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等方面的考虑对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的收购。本指引所称目标公司指被收购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2条 有限责任公司收购方式 按照被收购公司在收购完成后的存续状态划分,有限责任公司收购有如下三种形式: 2.1收购目标公司全部资产,目标公司不复存续,这种情况即《公司法》规定的吸收合并。 2.2收购目标公司股东的部分出资,目标公司存续,也就是目标公司股东向收购公司转让其部分出资。 2.3收购目标公司股东全部出资,原公司存续。这种情况下,根据《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量的规定,要求收购主体必须在二个以上。 第3条 特别事项 3.1律师在办理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事务过程中,应注意在执行股权转让时尊重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在履行法定程序排除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之后方可进行出资收购。 3.2 办理国有资产的收购和外资公司的收购时,应注意进行国有资产评估和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收购 第一节 收购程序 第4条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收购程序 4.1 收购方与目标公司进行洽谈,初步了解情况,进而达成收购意向,签订收购意向书。 4.2 收购方对目标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进行资产评估,对目标公司的管理构架及职工情况进行造册统计。 4.3 收购双方及目标公司债权人代表组成小组,通过收购实施方案。 4.4 债权人与被收购方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约定收购后的债务偿还事宜。 4.5 收购双方正式谈判,协商签订收购合同。 4.6 双方根据公司章程或公司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各自的权力机构如股东会就收购合同进行审查表决。 4.7 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收购合同交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4.8 收购合同生效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资产转移、经营管理权转移手续,办理包括股权变更登记在内的工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第5条 涉及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股权的收购时,还应注意: 5.1 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目标公司资产进行评估。 5.2 收购事项经目标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5.3 收购项目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和批准。 5.4 收购完成时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资产产权变更手续。 第6条 收购中外合资资企业股东投资的,应注意: 6.1 如收购外方股东出资,应保证合营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作出新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外商投资比例的规定。 6.2 涉及合营企业投资额、注册资本、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经营项目、股权比例等方面的变更,均需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节 收购预备 第7条 预备阶段的信息收集 收购预备阶段为收购方初步确定目标公司起至实施收购前的准备期间。律师在收购预备阶段的法律事务有 : 7.1 协助收购方收集目标公司的公开资料和企业资信情况、经营能力等信息,在此基础上进行信息整理和分析,从公司经营的市场风险方面考查有无重大障碍影响收购活动的进行。 7.2 综合研究公司法、证券法、反垄断法、税法及外商投资等法律法规,对收购的可行性进行法律论证,寻求立项的法律依据。 7.3 就收购可能涉及的具体行政程序进行调查,例如收购行为是否违背我国外收购政策和法律,可能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收购行为是否需要经当地政府批准或进行事先报告,地方政策对同类收购有无倾向性态度。 第三节 对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 第8条 律师应就收购方拟收购的目标公司进行深入调查,核实预备阶段获取的相关信息,以备收购方在信息充分的情况下作出收购决策。 第9条 对目标公司有关组织结构及股权结构的调查核实,主要涉及: 9.1 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范围。 9.2 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设立及变更的有关文件,包括工商登记材料及相关主管机关的批件。 9.3 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公司章程。 9.4 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股东名册和持股情况。 9.5 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历次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9.6 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9.7 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规章制度。 9.8 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与他人签订收购合同。 第10条 对目标公司相关附属性文件的调查: 10.1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批准文件。 10.2 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土地、房屋租赁文件。 10.3 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10.4 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签订的有关代理、许可证合同。 第11条 对目标公司财产状况的调查: 11.1 公司的财务数据,包括各种财务报表、评估报告、审计报告。 11.2 不动产证明文件、动产清单及其保险情况。 11.3 债权、债务清单及其证明文件。 11.4 纳税情况证明。 第12条 对目标公司管理人员和职工情况的调查: 12.1 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职工的雇佣条件、福利待遇。 12.2 主要技术人员对公司商业秘密掌握情况及其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不竞争协议等。 12.3 特别岗位职工的保险情况。 第13条 对目标公司经营状况的调查: 13.1 目标公司对外签订的所有合同。 13.2 目标公司的客户清单。 13.3 目标公司主要竞争者名单。 13.4 目标公司产品质量保证文件和对个别客户的特别保证情况。(责任编辑:商务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