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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解释2001

时间:2013-06-24 08:28来源:未知 作者:商务律师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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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施行《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成国土发〔2001〕73号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并高新技术开发区: 

经市政府同意,根据《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78号令)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现对施行78号令中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请结合征地具体情况,做好补偿安置工作。 

一、关于78号令施行时间 

1998年12月31日之前批准征用的土地,按市政府第40号令执行;1999年1月1日后批准征用的土地,按市政府第78号令执行。 

二、关于人员安置时限 

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安置的截止日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日。 

三、关于农转非人员配偶住房安置 

属五城区正住户口(含高新区)的居民,凡长期居住农村,其配偶系征地范围内农转非人员,经所在单位证明未参加房改或在他处无住房,并享有《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的,纳入征地住房安置人数计算,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1、实行货币化安置的,以持有的《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的正房面积为依据,进行结算: 

原有住宅不足35平方米的,按人均35平方米给予补偿,以相邻区位经济适用房价格扣减300元/平方米进行结算; 

原有住宅超出35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由征地单位按3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2、实行现(建)房安置的,以持有的《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的正房面积为依据,进行结算: 

原有住宅超出35平方米的,属批准面积由征地单位按自建成本价补偿,但最高不超过300元/平方米; 

原有住宅达到35平方米,但安置住房面积不足3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由征地单位按3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原有住宅不足35平方米按35平方米安置的,超出部分由农转非人员的配偶按900元/平方米购买; 

安置住房超出35平方米的部分,由农转非人员的配偶按商品价购买。 

四、住房货币安置结算标准 

1、实行住房货币安置的,均以《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持有户为单位,参照市物价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的相邻区位经济实用房价格进行结算。即: 

一环路至二环路之间为1600元/平方米;二环路至三环路之间为1400元/平方米;三环路以外为1200元/平方米。 

五、关于拆迁过渡 

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确需提前用地的,可采取拆迁过渡方式,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1、对必须进行拆迁过渡的人员,自找房过渡的,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发给过渡补助费。 

2、过渡拆迁户(以《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为单位)在签订《过渡协议》后,10日内完成搬迁并交出旧房的,发给一次性奖金1500元;15日内搬迁并交出旧房的,发给一次性奖金1000元;20日内搬迁并交出旧房的,发给一次性奖金500元。逾期搬迁不发奖金。 

六、拆迁奖励 

1、住户签订《住房安置协议》后,20日内搬迁并交出旧房的,发给一次性奖金500元。逾期搬迁不发奖金。 

2、拆迁安置(含拆迁过渡)搬家费为每户每次500元。 

七、关于住房安置等遗留问题处理 

1、土地被部分征用的农转非人员,原未安置住房的,纳入统征后按78号令安置住房。 

2、经批准的临时用地,涉及的地面建(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按78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二○○一年六月五日

(责任编辑:商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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