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义务 (一)委派 为乙方代表,全权负责合同履行,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处理的各项事宜,其签订的文件视为乙方对有关事宜的确认。若需更换乙方代表,乙方应提前三日以书面方式告知甲方。 (二)严格执行《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确保工程质量。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防火、安全、环境保护的规定,做好施工现场管理,施工现场应配备干粉灭火器。 (三)保护好原居室内的家具和陈设,保证居室内上、下水管道的畅通,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住户(单位)的关系。 (四)保证施工现场的清洁,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垃圾处理工作,负责将施工建筑垃圾清运出施工现场。 (五)合理使用甲方提供的水、电等条件和设施,不得浪费。 (六)工程竣工但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七)若因乙方在施工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物业管理等有关规定而受到罚款和引起的赔偿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八)负责施工人员的管理及施工安全。 (九)工程所在的物业管理部门所收施工押金及各项装修管理费用,由乙方交纳,甲方协助提供物管所需相关材料。 (十)乙方负责购买施工人员保险和工程意外险。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意外事件,导致乙方人员、甲方或任何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六、 工程变更 (一)工程项目及做法的变动,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以甲方代表与乙方签定书面变更单为准(见附件四),确定增减项目及价差后再施工,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 七、 材料供应 (一) 按合同约定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应为符合设计要求和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施工现场,双方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由乙方负责保管。由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了质量问题的损失,责任由甲方承担。 (二)按合同约定由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应按时供应到施工现场,由乙方负责保管。乙方应将材料、设备运到施工现场的时间提前通知甲方,双方共同验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场使用。若乙方所供材料的品牌、规格、质量与报价单不符,甲方有权拒绝进场,并拒绝使用,若材料未经甲方验收合格乙方擅自用于施工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立即拆除,由此而延误工期或影响工程质量,责任由乙方承担; (三)甲、乙双方采购供应的装饰材料、设备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室内装饰装修,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挪作它用。 (四)甲方和乙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如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规定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书面提出,甲方坚持使用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五)若发生材料、设备质量争议,可委托有关法定机构鉴定,鉴定费用的垫付由双方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一致,采取“谁提出谁垫付”的原则处理。经鉴定,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鉴定费用由质量问题提出方承担。 八、工期 (一)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3、经乙方书面通知,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 (二)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支付乙方赶工费并签订工期变更协议。 (三)因甲方未按合同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和未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而影响工期的,经甲方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四)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无故中途停工而影响工期的,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九、质量标准 (一)本工程施工质量按下列第 项标准执行; 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2、《成都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验收规程》 3、双方约定: 。 (二)施工过程中双方对施工质量有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 (三)木材、石材为天然物品,允许有自然色差与纹理,乙方有义务提醒甲方。 十、工程验收、工程价款结算及保修 (一)乙方应提前二日通知甲方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如果甲方在约定时间内不能参加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由此造成停工的,工期顺延。若甲方要求复验,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若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 双方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分为下列几个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工程验收单: 1、 2、 3、 (三)工程按时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之日起三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如果甲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若在工程竣工验收中,存在须由乙方整改返工的部分工程项目,乙方应在五日内完成(特殊项目可由双方另行商定),并及时通知甲方对其复验。因乙方责任返工造成的工程延期交付视同工期延误。 (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提交工程结算单,并将施工部分的水电改造等涉及隐蔽工程的走向图等有关资料提交给甲方。乙方负责提供材料的,还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材料的说明书、保修单等资料;甲方在收齐资料之日起三日内对工程结算单进行审核,若到期未提出异议,经乙方书面催稿后,视为同意。 (五)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移交手续,结清应付款项,填写工程保修单。 (六)本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双方签字并办理移交手续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修期按下列第 项执行: 1、除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因装修施工引起的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为五年外,其余项目的保修期为二年。 2、 (注:第2项所约定的保修标准不得低于第1项所约定的保修标准) (七)因甲方购买的材料未达到国家标准而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乙方不负责保修。 十一、 安全施工和防火 (一)甲方或乙方提供的施工图或作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主要包括电气线路、管道、自来水和其它线路管道畅通、合格。若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施工图或作法说明,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和防火设计规范,应及时向甲方指出,乙方有权并且应当拒绝施工,由此造成的停工等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未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擅自要求乙方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拆改燃气管道、设施,乙方有权并且应当拒绝施工,由此造成的停工等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三)乙方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拆改燃气管道、设施,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负责赔偿和承担。 (四)乙方在施工期内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注意施工安全。 十二、工程价款支付方式 (一)双方约定按下表中第 种方式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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