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过讨论后形成的倾向性意见是: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构成反诉,而是属于诉讼请求的合并。 ——吴晓芳:《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否构成反诉》,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中国民事审判前沿》2005年第l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0页。 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 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是否构成反诉的问题,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吞并离婚财产分割请求,可以把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看作附条件的反诉,即把离婚作为所附条件,如果解除婚姻关系,则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构成反诉。如果当事人不离婚,所附条件没有成就,则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构成反诉。第二种观点认为:离婚请求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不能相互抵销,如果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构成反诉,则存在理论上的障碍,因为其不可能脱离离婚的前提而单独成立。 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及其他与离婚相关的请求属于牵连之诉,可一并提出,法院应当一并予以审理。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构成反诉,而是属于诉讼请求的合并。 离婚案件是一种复合之诉,是否解除婚姻关系是主体,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离婚损害赔偿问题是附带之诉,如果不解除婚姻关系,别的也就无从谈起。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必须是在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基础之上,即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与离婚请求紧密相连,如果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被告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故被告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没有相对的独立性,不能抵销和吞并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不构成反诉。 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和本诉的诉讼标的和理由有牵连的,旨在抵消或吞并原告诉讼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反诉作为完整意义上的诉,独立地具有诉的要素,只是为了能在一次诉讼中将当事人之间的有关争议全面地、终局地予以解决,节约诉讼成本,避免同案不同判。而离婚案件是一种复合诉讼,是否解除婚姻关系是主诉,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问题是附带之诉,如果不解除婚姻关系,则原则上不能单独判处离婚损害赔偿。被告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没有相对的独立性,不能抵销和吞并原告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不构成反诉。当有过错一方的本诉是离婚时,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既不是对本诉项目的添加,也不是对本诉的反诉,而是一个新的诉,人民法院可以将其和原告的诉讼请求合并审理,在学理上属于诉的合并。被告应当依法预交诉讼费,否则人民法院对该请求不予审理。当然,在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后,无过错方也可以在离婚后l年内另行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吴晓芳:《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否构成反诉》,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中国民事审判前沿》2005年第l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2-30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