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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法院分析离婚案件中请求分配处理按揭房屋的审理难点并提出对

时间:2011-09-26 15:51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高新法院分析离婚案件中请求分配处理按揭房屋的审理难点并提出对策 高新区法院发布时间:2006-11-21 16:58:23 近日,高新区法院就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提出对按揭房屋财产进行分割处理请求的随之增多,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也没有明确规定的实际,对今

 

高新法院分析离婚案件中请求分配处理按揭房屋的审理难点并提出对策

 

高新区法院  发布时间:2006-11-21 16:58:23

 


 

 

 

近日,高新区法院就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提出对按揭房屋财产进行分割处理请求的随之增多,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也没有明确规定的实际,对今年该院受理的262 件离婚案件中请求按揭购房分配的22件案件引发的纠纷进行统计分析。 

一、案件特点

(一)涉及的问题多,矛盾集中。从已受理的262件离婚案件看,请求对按揭房财产分配的案件22件,占请求房产分配的30%,且大部分的房屋产权均未取得产权证,占离婚案件的80%。其主要原因是结婚时购买的按揭房屋,由于按揭房屋的借款人向银行偿还贷款的周期可长达30年之久,履行按揭贷款合同的期限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取得房屋产权存在较大的时间差,因而在离婚时,按揭房屋款未履行完,房屋产权证未取得,房产的首付款、还贷款、房屋的增值纠纷等等以及涉及到的相关法律问题很多,而在现代婚姻脆弱的情形下,房屋的归属成了离婚时财产矛盾最为集中,最有争议的事实焦点。

(二)矛盾激烈调解难。因离婚时的财产归属分配涉及的问题多,矛盾集中,以至于达成调解难。购买房屋时的按揭房的资金来源、购后分批还款的资金、结婚前购买的按揭房以及结婚后购买的按揭房等问题,均是离婚案件中争议的事实。近年来随房价的大幅攀升,增值部分也远远超过了按揭房的首付款,房屋的增值部分和可得利益的归属成了离婚案件争论最多的问题。房产作为固定资产,可能会耗费个人一生的全部积蓄,因此,当事人诉讼法院请求离婚,对财产的争议最大莫过于房屋的产权归属,当事人就此很难达成和解。因此,请求分配按揭房屋的离婚案件多以判决结案,在请求分配按揭房的22件案件有19件判决,判决率达86%,涉及到的按揭房屋在执行中,也因手续繁锁、当事人不配合而增加执行难度。

(三)关系复杂审理周期长。按揭房屋的法律关系复杂,常涉及房屋出卖人与购房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关系,银行与购房人(贷款人)之间的贷款关系,银行与购房人之间的抵押担保关系,银行与房屋出卖人或担保公司之间的担保法律关系等等。案件在审理时,众多的法律关系都需要法庭审理,有的案件还需要调查取证,因而导致案件的审理周期长,平均在50天左右。而在一般的离婚案件中,最快能在半天时间内结案,最长一般也不超过15天,涉及到按揭房分配的离婚案件结案时间明显长于一般离婚案件。

(四)处理时实际分割难。按揭房屋存在诸多情形,处理时涉及多种因素,在离婚案件中往往成为财产分割的难点。而司法实践中,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各地法院在法律理解和适用上见仁见智,造成同一种情形下存在不一致甚至截然相反的认定。

二、对离婚案件中分配处理按揭房屋的对策

(一)以约定房屋权属的分配为切入点,着力化解矛盾。在实践中,若约定了按揭房屋归属的,均按约定处理。离婚时,只要能举证证明双方约定了财产归属,处理这类按揭房屋直接按双方的约定处理。若双方明确约定了归一方所有的按揭房屋,另一方以自己所有的财产参与清偿贷款,这并不改变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离婚处理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还贷款是个人债务,对已归还贷款中属于另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约定了归夫妻共同所有,即使一方实际没有出资或出资很少,也不影响房屋权属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

(二)以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时间确认按揭房屋的权属。男女双方在结婚前共同出资按揭购买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房屋产权,无论房款是否付清,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结婚后购买房屋,无论双方结婚后实际为按揭房屋出资多少,只要没有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即便是以一方名义签订购房合同,也可视为家事代理,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购房。这两种情形,即使没有办理房屋共有权证,在房屋产权证上只登记了一方姓名,在离婚时都应按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

(三)以结婚登记日为基点确认按揭房屋的权属。结婚前,夫妻一方个人出资购买房屋,按揭支付了部分房款,结婚前取得房屋产权,因取得产权证的时间在结婚前,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无论结婚后是以按揭的方式继续以个人财产支付贷款,还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贷款,或是部分以个人财产支付、部分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贷款,无论在离婚时,按揭款是否支付完毕,都不影响房屋权属。离婚时房屋的所有权仍归原购房方所有,若夫妻用共同财产还贷,只是在夫妻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不改变房屋所有权的归属。结婚后夫妻共同支付的贷款总额应作为共同财产之一加以分割,由享有所有权的一方予以返还;离婚后未偿还的贷款仍是个人债务。

(四)以资金的来源确认按揭房屋的权属。双方在婚前共同出资购房但仅登记一方姓名于产权证的,在离婚时,没有显名的一方也可对房屋主张权利,要求确认其对房屋享有的份额,但负有举证责任,如能证明结婚前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且与另一方共同出资,其对房屋的出资不是赠与或借款,则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对按揭贷款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五)未还完按揭款房屋权属的确认。在离婚时,若当事人诉请分割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按揭房屋,没有要求对未还按揭贷款进行处理,或是只要求确定债务比例的,法院都应当在判决时考虑债务的承担。

(六)房屋增值部分房屋权属的确认。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后,因增值部分是附属于房屋的,在所有权人未进行房产转让的情况下,该增值部分一直处于一种期待利益的状态。在离婚案件中,若一方主张分割房屋增值部分,双方对此不能达成协议的,可对离婚时的房屋市场价值进行评估。

     

                                                 (责任编辑:张杨)

 

 

(责任编辑:商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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