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法律顾问服务 私人合同范本库婚姻继承法律法规 私人商务投资法律法规
返回首页

夫妻房产土地加名免契税新规定

时间:2011-09-01 17:15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好消息

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就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商务律师)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_法律顾问_项目投资_股权并购_企业改制_工程房地产_私募基金_PPP_四川成都好律师_知名资深专业排名好_在线法律咨询_合同范本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