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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基准地价更新和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3-04-01 08:35来源:未知 作者:商务律师 点击:
成都房地产律师 法律顾问 提示关注: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中心城区(五城区和高新区)基准地价更新和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的通知2001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中心城区(五城区和高新区)基准地价更新和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的通知

成府发[2002]52号

五城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省政府《关于规范土地出让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通知》(川府发[2001]23号)、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市政府决定更新我市中心城区(五城区和高新区)基准地价,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调整中心城区原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的相关依据和原因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和省政府《关于规范土地出让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通知》规定,协议出让土地的价格最低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70%,政府收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最低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20%。

(二)我市作为国家基准地价管理试点城市,2001年中心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标准已获国土资源部批准,调整基准地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标准的条件已经具备。

(三)市政府《关于加快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政府要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放开激活土地>级市场。按照市场调整出让金标准,将有利于加强我市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发挥土地的最大效益。

(四)1992年制定的按国有土地和新征土地分别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办法,已经不具备现实性,也不具备科学性和严密性。一方面集体土地经依法征用后都属于国有土地,继续采用国有土地和新征集体土地分别确定出让金的办法,不符合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另一方面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不断趋于合理和完善,继续以国有土地、新征集体土地分别收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经没有必要。

二、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调整的范围

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区域,以及成都市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涵盖的区域。

三、中心城区基准地价更新后的土地级别与土地用途

依据我市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中心城区国有土地按用途分为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三大类,其中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分7个级别,工业用地分5个级别。

(一)商业用地是指商场、贸易、业务、金融、餐饮、娱乐、旅游、保险、加油站以及写字楼、经营性停车场、经营性仓储等项目的建设用地。

(二)住宅用地是指城市居民的普通住宅、公寓、别墅项目的建设用地。

(三)工业用地是指工业生产、工业仓储等项目的建设用地。

其他项目用地按相关或相近原则归入上述三大楼用地之中;具有多种用途的建设用地,按分摊土地面积分别确定用地类别。

四、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调整办法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成交总地价款中收取25%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宗地评估地价的20%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市政府《关于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中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成府发[1992]185号)确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于2002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

 

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商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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