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非住宅房屋认定 非住宅房屋按照下列规定认定: (一)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非住宅的,按照非住宅认定; (二)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住宅的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前实际作为非住宅用房使用的,在交验征收范围确定前的营业执照、完税凭证和规划部门批准的改建文件后,按照非住宅用房认定。 三、未经登记房屋认定 对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认定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单位自建并由职工居住的宿舍、具有本市城区正式户口的居民个人修建的未经登记自住房屋征收,以1981年11月25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城市违章建设的通知》为时限,在此以前修建的如果建筑结构正规,经房屋征收部门审查后可参照有证房屋进行征收补偿;在此之后修建的,房屋征收部门可酌情给予工料补偿。 四、过渡期限及超期过渡费发放 实行产权调换需要过渡的,安置房为砖混结构的,过渡期限不超过18个月;安置房为框架结构的,过渡期限不超过30个月。超过规定过渡期限的,按下列规定按月及时发放过渡费。 征收住房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使被征收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征收人,自征收补偿合同约定交房之日起,逾期不足6个月的,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本通知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逾期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逾期时间内按2倍发放;逾期1年以上的,逾期时间内按3倍发放。对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过渡的被征收人,从逾期之月起应当按月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年以上的,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本通知规定标准的2倍发放。 非住宅房屋超过过渡期限1年以上的,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按本通知规定标准的2倍发放。 五、共有住房征收安置 对征收共有产权住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只对房屋实际居住的共有权人进行安置,对未居住的其他共有权人不予安置。安置后的房屋产权调换后,产权仍属全体共有人所有。 六、被征收房屋实际面积与房屋权属证书记载面积不一致的处理 被征收房屋实际面积与房屋权属证书记载面积不一致,以被征收房屋权属登记簿记载为依据。被征收人对面积存在异议的,可提出申请,由房屋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委托具备测绘资质并在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测绘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测量。双方对面积差异问题协商解决,对确实登记有误的,由被征收人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更正登记。 七、公有住房的征收补偿 征收政府直管或单位自管的公有住房时,经产权人同意,房屋承租人可以购买原承租房,购买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所有权人依法给予补偿。房屋承租人购买五城区范围内政府直管公有住房的,产权人应当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八、征收实施单位及从业人员管理 房屋征收部门应加强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指导和监管。征收实施单位应依法成立,有固定办公场所,有与承担征收工作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的业务、技术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九、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通知施行前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按照房屋拆迁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