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工业用地招拍挂方式出让的通知 成国土资发[2006]464号 各区(市)县国土局(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省经委、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关于做好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6]104号)文件的规定,经2006年10月28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研究决定,现就我市工业用地招拍挂方式出让通知如下。 一、对于2006年10月31日以前由区(市)县政府签订了投资协议的或区(市)县国土局核发了《土地出让意见书》的工业项目用地,经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作为遗留问题协议方式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生产布局规划已签订了项目投资协议并且已开工建设的工业项目用地,在依法实施了土地征收,并按违法用地的有关法规处理后,可作为遗留问题区(市)县政府集体决定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二、2006年10 月31日以后的工业用地全部采取挂牌方式出让,实际操作程序按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11号令)的规定执行,不再收取土地交易服务费。郊区(市)县挂牌出让方案经区(市)县政府批准,中心城区挂牌出让方案经区政府同意后送市国土局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挂牌出让文件中要载明规划指标、投资强度、项目性质、项目建设环保要求、项目开工竣工时间等土地开发利用条件;挂牌出让公告时间为20天,挂牌时间10个工作日;中心城区包括高新区的工业用地的挂牌在市土地拍卖中心进行、郊区(市)县在当地拍卖中心进行。 三、工业用地挂牌出让成交后,挂牌出让文件中有关规划指标、投资强度、项目性质、项目建设环保要求、项目开工竣工时间等内容要写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四、工业用地挂牌出让的起挂价,在国家公布的最低价标准出台前,可按国发[2006]31号文件的规定核算,或按不低于基准地价的70%计算。 五、工业项目用地要坚持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根据项目投资强度核定用地面积,防止多占少用,项目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配套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等指标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323号和市政府办公厅成办发[2004]119号文件的规定。
二○○六年十一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