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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查建设用地前期开发问题的通知川国土资电发[2011]26号

时间:2013-02-26 08:41来源:未知 作者:商务律师 点击:
成都律师 法律顾问提示:四川省国土厅发文禁止以招商名义减少土地价款。《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认真清查建设用地前期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 川 省 发 电

发电单位: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等级  特急·明电    川国土资电发[2011]26号   川机发589号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认真清查建设用地前期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

最近,我厅在对招商引资部分项目进行调查时发现,由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以招商引资方式与企业签订协议、合同,委托企业对成片集体土地进行“一级开发整理”,给企业优惠条件取得部分土地使用权,严重规避招拍挂制度,或让企业参与土地出让收益分成,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法律规定,造成土地管理秩序混乱。为加强土地利用管理,维护土地市场健康运行,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以及“两整治一改革”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立即组织力量开展清理工作,凡是此类项目协议、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必须立即停止。

二、各地必须坚决执行国家关于土地出让收入彻底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事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不得允许各类企业以任何方式参与土地出让收益分成。

三、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关于经营性用地必须招拍挂方式出让的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拍挂制度。

四、各地对已完成征收、转用的国有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2008]3号文件以及《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和“两整治一改革”要求,通过市场公开招标选择实施单位,前期开发整理所需经费按照《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规定列支。经过前期开发的土地,依法向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出让。

五、各地实施集体土地整理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必须按规定报批立项和组织实施。

各地务必对此类问题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清查,举一反三,坚决杜绝类似问题发生。请各市(州)在4月15日前将所辖行政区域内县(市、区)的清查结果汇总上报。

二O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   用地   开发   通知

(责任编辑:商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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