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提成是否属于工资的范围 关于工资,最直接的定义来自《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3条的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介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国家根据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等。 《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从这一条可以看出,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设定本企业的工资分配方式。很多企业利用《劳动法》赋予自己的权利,为了提高企业员工,特别是企业销售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把员工的工资水平和工作业绩联系在一起,实行基本工资加业务提成的工资分配制度。从法律上看,企业的这种工资发放形式无疑是合法的,而且也给有能力的优秀人才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因为提成具有一定的浮动性和不确定性,所以作为以基本工资加提成方式领取工资的销售人员,在和企业发生劳动纠纷,期望利用法律维权时,往往对提成的性质理解不清,不知道提成到底是不是工资,应不应该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的计算基数。 关于提成是否属于工资的范围,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1990年发布的第一号文件《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六条规定“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所以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提供作为奖金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工资的组成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