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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问题实证研究

时间:2011-09-25 21:11来源:http://cdfy.chinacourt.org/pub 作者:成都中院民一庭 点击:
成都中院关于处理劳动者主张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热点问题的实务处理意见。

当前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问题实证研究

 

成都中院民一庭  发布时间:2009-10-28 17:21:10

 


 

目前,随着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风暴在我国抢滩登陆,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受到冲击。成都作为西部地区的内陆城市,受金融危机的影响虽然没有沿海地区强烈,但其呈现出滞后性和长期性等特征。众多企业生产、用工成本增加,资金链断裂,最终反映在司法领域,就是破产清算、劳动争议等类型的纠纷开始增多,许多纠纷不仅是群体性的,而且是连锁性的。本文试图通过对当前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成因进行分析,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应对措施,发挥法院的审判职能,妥善调处劳资矛盾,运用诉讼手段把危机带来的纠纷予以化解,将危机对人民群众的生活所造成的冲击降到最低限度。 文章来源:http://cd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20113

一、司法的现实背景:金融危机对成都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

 1.企业的发展受到极大的冲击。与东部地区比较,我市呈现内向型经济,受金融风暴的冲击相对较小,但不利影响必然会逐渐显露出来,尤其显现在对省内企业发展的冲击。一方面,大量为东部地区提供原料和半成品的加工企业将陷入困境。与此同时,许多出口企业不得不竭力开拓国内市场,对我省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造成了更大的竞争压力。另一方面,省内的纺织、制鞋、玩具、丝绸、食品、五金、机电、塑料等企业,出口订单显著减少,已签合同的订单被要求缓发货,或要求减单、撤单。由此引发的大量矛盾纠纷通过诉讼渠道反映出来,一些抗风险能力较弱的中小企业受金融危机的影响,亏损严重,资不抵债,甚至破产,由此而来出现大量的裁员、降薪以及逃避债务等情况,进而引发大量劳动争议纠纷。如四川省郫县法院受理的22名职工与成都岚牌实业公司劳动争议案,因公司受金融危机的影响,生产陷入困境,由此大量裁员,引发集团诉讼。〔1〕

2.农民工返乡人数增多。四川是劳务输出大省,有超过1000万农村劳动力在省外务工,在东部沿海地区务工的至少有400-500万人,其中广东是第一大流向地,仅在深圳地区就有130多万人。据有关部门统计,近期从省外回乡的农民工有40多万人〔2〕,主要是在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加工制造企业中的务工人员。而这批返乡人员普遍素质不高,返乡之后,其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纠纷,由于地域跨度较大,因而举证十分困难。同时,很多返乡农民工缺乏从事农活的实际技能,在回乡就业中缺乏竞争力,因而很多农民工在再就业时,只能在一些无保障的单位就职,在发生工伤事故等情况之下,切身利益受到损害,因而势必引发更多的劳动争议纠纷。

3.就业机会减少,失业率增加。由于受到金融风暴等各种因素的袭击,令人对高校毕业生以及返乡民工的就业前景十分担忧。成都市在2008年的市场劳动需求量呈持续下降的态势,今年在国家加大对地震灾区基础设施投入的前提下,就业压力才有所缓解。

二、司法面临的困境——金融危机背景下劳动争议类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案件数量增长明显

据统计,2008年度全市法院共受理劳动争议类案件2718件,与2007年度受理的2025件相比,净增长693件,增幅达34.2%。而2009年一季度的统计数据则为1202件,与2008年同期的967件相比,净增长235件,增幅达24.3%。同时,需要注意到的一个数据是,2006年全市法院该类案件的受理数量为2146件。数据表明,全市该类案件的受理在2006年、2007年基本持平的基础上,2008年呈现出突飞猛进的增长趋势,而且在今年一季度持续保持了下来。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与《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两法)的实施有密切关系,同时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劳动密集型的出口加工企业的订单减少,企业效益普遍下滑,一批中小企业处于停业、半停业的状态,部分企业通过裁员、减少报酬以降低运行成本,由此导致劳资矛盾尖锐,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

(二)劳动争议案件稳中有降,滞后性的特点突出

2009年一季度全市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在保持了24.3%的增幅的基础上,比2008年全年34.2%的增幅有所下降。当然,以2009年一个季度的数据做比较,不能完全客观的反映出全年的受理情况。但是,从中也可以看出,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随着两法的实施,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这种趋势是不可避免的。同时,这组数据也是对我市经济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滞后效应的一个体现。由于成都经济外向度还不够高,从目前来看,由美国金融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动荡对成都市今年经济的直接影响还相对较小。所以,由于经济发展势头受阻、企业经营困难而必然引发的劳资纠纷,目前还没有在我市诉讼中大规模的集中呈现。然而,随着危机对内地市场的进一步冲击,劳动争议案件的大幅度上升势必出现,我们必须密切注意,作好应对准备。

(三)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难度加大

金融危机发生之后,给企业的生存带来极大的压力,企业大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资金周转出现问题,因而拖欠工人工资等问题日益加剧。在审判过程之中,一方面,管理人员逃避债务,判决不能得到切实的履行,而部分企业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之下,将资产抵偿给债权人,债权人继续从事原债务人经营范围,而涉及原用人单位工人的权利的遗留问题凸显。另一方面,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之下,企业拖欠工人工资等问题往往不是个例,而工人的合法权益的保障最终要依托企业的成长,如判处企业支付工人各项费用,企业的运转产生问题,势必引起更多的劳动争议。

(四)纠纷类型更趋多元

以前,劳动争议类案件的纠纷类型主要集中在劳动报酬纠纷上,纠纷类型比较单一。近年来,新类型的纠纷不断出现,劳动争议类案件的纠纷类型还包括了劳动合同纠纷、工伤待遇纠纷、追索养老金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社会保险待遇纠纷等。两法实施以后,劳动者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的纠纷开始出现。

(五)群体性纠纷案件增多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社会敏感度高,极易形成群体性纠纷。就近来受理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来看,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群体性的案件明显增多。以2008年度为例:上半年仅市中院就受理了劳动争议类集团诉讼案件16宗共计267件,比2007年度同期增加188件,是上年度同期的2.38倍。

(六)劳动者胜诉率高,诉讼标的大幅提高,用工成本增加

从近三年来我市审结的劳动争议案件来看,劳动者的胜诉率都在90%以上,比例很高。且诉讼标的也在大幅提高。2006年全市法院审结的劳动争议案件诉讼标的为:3639.22万元;2007年为5872.92万元;2008年为8769.82万元。由此可以看出,虽然劳动者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保护,但从另一个侧面看,用工单位的用工成本也在不断提升。究其原因,虽有企业经营管理不规范的因素,但也有人民法院在审理思路上着重保护劳动者的原因。

(七)案结事了效果差,法院维稳压力加大

就全市法院近期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来看,此类案件的处理难度加大。以市法院为例:2007年度,市法院以调解、撤诉方式审结的劳动争议类案件为72件,仅为2006年度的53.74%;2008年度,市法院以调解、撤诉方式审结的劳动争议类案件为132件,仅占同期劳动争议类案件审结量的19.05%。劳动争议类案件处理难度的加大,主要是因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矛盾日趋激化,这极易形成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这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法院维稳压力的加大。

三、司法困境的出路——成因分析

(一)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 

本次国际金融危机的蔓延对我国实体经济影响较大,成都作为西部的中心城市,经济的发展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但同时,其地理位置、经济结构与我国沿海地区的差异,也导致金融危机对成都的直接影响在现阶段相对较小和滞后的特点。而由此引发的大量矛盾纠纷通过诉讼渠道反映出来,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抗风险能力较弱的中小企业受金融危机的影响,亏损严重,破产的情况屡屡出现。二是某些外资企业老板逃逸现象不断发生。企业陷入破产境地,职工生活没有着落。三是由于破产案件大量增加,而善后处理涉及到债权人权益、破产企业职工的权益等诸多矛盾,当事人之间利益严重冲突,给审判工作造成巨大压力。四是受到金融危机的冲击,各个经济实体都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失,由此带来的结果是劳动者就业机会和收入的减少,切身利益受到损害。 

(二)两法规定适度超前与中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和相对落后的矛盾冲突

两法的颁布和实施,应该说是充分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中国经济发展相对落后,而且发展极不平衡。无论是发达地区、欠发达地区还是贫困地区,无论是外资企业、上市公司还是乡镇企业都执行的是同一部法律。如果严格照搬法律,势必会造成很多企业的倒闭和破产,这样更不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反而减少劳动者的就业机会,这与两法的立法本意相悖,也是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一道难题,需要我们运用司法智慧予以妥善解决。

(三)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

社会保障的覆盖面有限,城镇职工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但这些制度还不够完善,一部分人缺乏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成为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同时,随着金融危机的到来,我国的失业率上升,就业压力增大,群众购买力下降,需求进一步减少。而广大农村地区,他们的社会保障是薄弱的。“三农”问题进一步突出,尤其是农民工问题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突出问题。2008年在各地出现了大规模的农民工“回乡潮”,与这些返乡或行将返乡的农民工关系最密切的问题就是工资发放问题和再就业问题。此类案件如不能很好的处理,会极大损害这一群体的切身利益,构成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履职不到位,导致大量劳动纠纷未经过滤便涌向法院

劳动争议仲裁在劳动争议纠纷的处理,分流劳动争议案件工作中承担着重要的任务。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案件日趋复杂,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幅增加,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感到压力加大,于是对大量劳动争议案件采取不予受理或者超过时限不作出裁决,致使这些矛盾未经过滤便大量流向法院。

(五)裁判思路的偏差

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相比较,劳动者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为此,在一段时间里,我们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思路就是着重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这样的裁判思路虽然从个案而言使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了充分的保护,但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和用工成本,迫使企业降薪、裁员,甚至走向破产。从这个层面而言,阻碍了企业的发展,最终也不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

四、具体应对: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疑难问题及对策建议

(一)宏观层面的考量

1.裁判思路:倾斜保护抑或平等保护?

在利益冲突不断加剧的时代,司法机关如何合理地倾听各方诉求,平衡各方利益,将直接检验中国司法的公平与公正。我国的现状是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其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我们的法官在裁判劳动争议案件时更多考虑的是倾斜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其结果是从个案而言,劳动者的权利得到了保护,但从整体而言,有的企业负担过重,发展受阻,减员减薪,也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应该看到,劳资矛盾本质上是人民内部矛盾,矛盾双方具有根本利益的高度一致性和具体利益的相对差异性。所以,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既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促进企业的生存发展,平等保护、互利共赢是当前形势下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坚持的司法理念。

2.机制创新:诉前诉中多渠道服务

(1)不断完善司法工作机制。一是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对涉及劳动争议等群体性案件,要实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 加强上下级法院间的信息沟通,互通情况。二是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对于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问题的重大案件,建立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妥善调处纠纷,积极化解矛盾。三是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相关信息,便利其掌握有关企业的信用状况,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四是构建研究、制定裁判规则的常态机制,对辖区内带普遍性的问题统一裁判尺度和标准。五是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进一步完善诉调对接机制。 

(2)完善劳动监察制度,从执法上保障劳动者劳动就业权的实现。目前我国劳动监察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如人员和设施配备不足、职权不够明确、监察力度不够、地方政府重视不够、地方行政干预过强等问题。建议给予劳动监察部门必要的职权和行政支持,在制度上保障劳动执法的顺利进行。 

(3)加强社会保障机制,从制度上保障农民工的切身利益。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完善城镇职工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缓解就业压力,创造更多自主创业的机会,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减少潜在劳动争议的发生。

3.协调沟通:畅通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审解决机制

劳动争议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的前置程序,其处理结果与质量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法院案件的受理量及裁判效果,并且,《劳动争议仲裁法》实施以来,还出现了一种令人担忧的现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怠于受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审结劳动争议仲裁案,当事人便直接诉至法院,由此涌向法院,进入诉讼程序的劳动争议纠纷增多,在增加当事人时间、精力投入的同时,也增大了当事人诸如聘请律师、交通费等诉讼成本,不利于劳动争议的及时、高效解决。并且也增大了法院的审判压力。因此,我们要加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导和沟通,使其履行好仲裁职能,提高仲裁裁决的质效,畅通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审解决机制。

4.司法延伸:诉后采取预防和应对措施,做好法院审判延伸工作

诉讼是劳动者保障自身切身利益的最后一道法律屏障,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之下,如何预防潜在的劳动争议的发生,做好法院审判延伸工作,尤为重要。

首先,从企业发展的角度来看,应加大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的力度,抓好资金落实、能源保障与市场开拓等问题,积极为中小企业创造融资环境。第二,从农民工的角度来看,回引一批有技术、有资金、有项目的农民工回乡创业,在金融、税收、各种收费等方面,给予农民创业更大的优惠、支持和倾斜。第三、建议由当地党委牵头,建立由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预防和应对机制,共同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重点对金融危机导致企业经营困难引发的矛盾纠纷案件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及不稳定因素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制定应对措施,形成由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内部信息共享的工作运行机制。

5.理性思考:强化调查研究工作 

当前,金融危机的影响尚未见底,一些深层次的问题有可能尚未暴露,目前的应对措施也可能不够完善。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加强调研工作,进一步开展对经济发展和司法工作受金融危机影响的调查研究,密切关注经济社会环境的新情况和新变化,利用司法统计数据及时发现司法领域内产生的各类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开展前瞻性的调查研究,并深入基层,及时了解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认真研究审理因金融危机产生的新类型案件,不断总结审判经验。

(二)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思路

1.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有关法律适用的效力判断问题

当前,劳动争议已成为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该类案件的处理在法理支撑上表现出软弱性(若干基础问题没有系统的理论分析),在法律适用上呈现出复杂性(横向上涉及民法、行政法和劳动法等社会法,纵向上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及政策性文件),导致司法实践中有很多问题不能得到妥善解决。我们根据有关资料初步统计〔3〕,目前劳动争议案件涉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近250余部,其中大量存在的是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出台的规章、准规章(主要是一些经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或行业协会等组织制定的管理规定)或政策性文件。由于法院在案件处理中对规章的适用原则是参照,加之有些规章的内容不很规范(如对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进行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针对规章的适用具有随意性和抵触性。同时,《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内容还略显粗略,最终造成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可资适用的法律法规看似繁多却“无法可用”。我们认为,基于劳动关系相关问题既涉及社会管理领域,又涉及私法自治领域,既有法律规定的疏漏,又有法理探讨的不足的现状,对大量规范劳动关系问题的规章、准规章或政策性文件,只要其不与上位法相冲突,都应当在案件处理中适用。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的统一,避免相同案件在处理结果上出现矛盾。

2.关于劳动者主张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

在审判实践中,劳动者常常因为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或未足额、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纠纷。彭州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者要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案件,判决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即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而成华区、双流等法院对此类案件则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年仲裁时效的规定,对劳动者要求办理社会保险的请求仅保护一年。同时,对判决由用工单位承担办理社会保险义务的表述也不尽相同,有的法院表述为,“为某某办理社会保险”;有的则表述为:“为某某办理社会保险,个人承担其应当承担的部分,具体标准由社保机构核准。”

我们认为此类纠纷不宜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一方面,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故因社会保险金的交纳必于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交纳的范畴,用人单位不按法律规定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金,社保管理部门可依法强制征缴。由此可见,社保管理部门与缴费义务主体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关系,故因缴纳社会保险费引发的纠纷不宜列入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另一方面,法院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对相关政策的掌握和适用不如社保部门专业。即便法院作出裁决,但具体能否办理社保,以及具体缴纳社保费用的年限、数额、类型等,均需社保部门依据相关政策予以审核确认。这就很可能导致法院裁判不能实际得到执行。因此,法院不应受理此类案件。

3.关于劳动者主张缴纳住房公积金的问题

金牛、高新、彭州〔4〕等法院都有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案件,裁判结果均认为劳动者请求缴纳住房公积金属于行政审查的范畴,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对此,我国《劳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因此,行使行政权力是住房公积金纠纷的解决途径,就是说职工和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纠纷应由中心来进行行政处理,而不应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4.理解“一裁终局”事项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对劳动争议的金额标准确定,我们认为,如果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很少单独追索劳动报酬。因此,一个劳动争议往往涉及到多项,如果以总额计算,会导致大量的劳动争议不能一裁终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立法目的在实施中可能会大打折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一)项的规定,应当理解为分项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

对要求加班工资是属于追索劳动报酬的争议还是属于休息休假、工作时间的劳动争议,我们认为,四十七条第(二)项所列举的事项涉及到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涉及到劳动标准而发生的争议,这仅仅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执行国家标准发生的争议。首先,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有一定的关联,但劳动者实际上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的报酬,属于追索劳动报酬的争议。用人单位不执行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劳动标准固然会产生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争议,即使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关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组织劳动者工作,也是允许加班的,也可能产生加班工资。因此,劳动者要求支付加班工资与因执行国家关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并无必然联系。其次,加班工资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对于支付加班工资的裁决,一裁终局给予一定的金额限制符合立法的目的。

5.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

青羊法院最近审理的一起保安要求用工单位支付加班费案件,法院没有对举证责任的分配进行释明即以2008年的加班时间推定之前的加班时间,从而作出判决。〔5〕

一般的民事案件诉讼中,以“谁主张、谁举证”为举证规则。但鉴于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实质上的不平等,立法特别将某些事项的举证责任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那么,在审判实践中,应如何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实现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呢?

我们认为,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应是一种多层次的复合型责任分配体系。首先,作为主张权利的劳动者,并非就可以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而应就其提出主张所依据的基本事实负有初步的举证责任,包括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存在、工龄等等。其次,作为劳动争议的向对方,用人单位应就法律特别规定的举证事项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最高法院《民事证据规定》第六条和《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另外,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据此,在劳动争议所涉事项中,凡属应当由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都应由用人单位提供,包括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劳动者的档案材料、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交纳社会保险记录等等。该条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关于“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之规定的立法精神一致,既有利于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地位不平等导致的举证能力的不平等,也有利于督促用人单位规范其管理。

6.关于多重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款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2)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根据此规定,该法是否认可劳动者可以存在多重劳动关系?如果可以,涉及到的社保、工伤、工作时间等问题又该如何解决?从文意上理解,立法者是认可了劳动者可以和不同的用人单位存在双重甚至多重劳动关系。但从具体实务来看,如果劳动者和两个甚至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都存在劳动关系,无法分辩谁是“本职”谁是“兼职”。并且根据《劳动合同法》,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就要无条件的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但劳动者只能通过一个用人单位购买社会保险。所以,我们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再到其他单位工作应当认定为劳务关系。

7.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对劳务派遣公司适用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连续续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即可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那么劳动者如果在劳务派遣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连续续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是否可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们认为,在没有“但书”和“除外规定”的情况下,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劳动者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也应该成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理由有二,一是劳务派遣作为劳动关系之一种,不能排除在《劳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之外。二是为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些企业在新法实施前将本单位的老员工转为劳务派遣工。如果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务派遣公司同样适用,那么这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将得到有效的保护。

 

[注释]

[1]郫县法院受理的22名职工与成都岚牌实业公司劳动争议案,职工要求公司在对其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社会保险、公积金等待遇,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2]成都市统计局2008年统计资料.。

[3]见李国光主编《劳动合同法办案手册》,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9月1版。

[4]彭州法院审理的王某某诉成都市双虎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王某某要求单位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等,彭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缴纳公积金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未予支持。

[5]青羊法院审理的李某某诉成都万和物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李某某要求给付其加班费,青羊法院以李某某提供的2008年考勤表推定李某某2003年---2007年的加班工资,从而作出判决。

 

 

(责任编辑:商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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