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管理局特许经营权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 号:成城发〔2014〕89号签发单位: 签发时间:生效时间: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成都市城市管理局特许经营权管理实施办法》。经2014年6月5日第14次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城市管理局 2014年7月2日
成都市城市管理局特许经营权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我局特许经营权管理,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经市政府授权,由我局组织实施的市级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处置,中心城区户外广告公共载体使用,脏车入城便民洗车项目特许经营权管理。 第三条 (术语定义)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特许经营权是指经特定程序而获得的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处置,中心城区户外广告公共载体使用,脏车入城便民洗车点的投资、建设、运营(使用)权。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特许经营权出让,是指市政府将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处置,中心城区户外广告公共载体使用,脏车入城便民洗车项目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授予经营者的行为。 第四条 (职责分工) 根据管理职责,特许权管理工作职责分工如下: (一)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处置特许经营权管理工作,由局基建设备处牵头负责。 (二)中心城区户外广告公共载体使用特许经营权管理工作,由局景观管理处牵头负责。 (三)脏车入城便民洗车项目特许经营权管理工作,由局环境卫生管理处牵头负责 局法制处、计财处、机关党委办和市监察局派驻市城管局监察室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特许经营权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出让程序) (一)项目论证 按照相关规划和实际需要,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和项目收益评估。 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处置项目须编制项目建议书,并会同市发改委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评估。由市发改委委托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财政投资评审。经评估、评审通过后的项目建议书提交局党组会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 户外广告公共载体使用权出让在项目前期论证和项目收益评估的基础上,征得项目载体主管单位同意后,编制项目论证报告。提交局党组会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 脏车入城便民洗车项目在项目前期论证和项目收益评估的基础上,属新建项目的参照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处置项目论证程序实施;属已建成项目运营权出让的须在项目收益评估的基础上编制项目论证报告,提交局党组会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编制出让计划 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编制年度出让计划并提交局党组会审定后,报市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特许委)审批。 (三)编制出让方案 按照市特许委批准的出让计划,通过法定程序委托有关专业机构编制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市城市管理局通过召开会议、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审核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经市级有关部门审核后的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提交局党组会审定后,报市特许委审批。 (四)特许经营权出让 按照市特许委审批的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组织实施: 1、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出让 编制招标(拍卖)文件。按法定程序委托招投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拍卖)文件和特许经营合同。 招标(拍卖)文件审定。招标(拍卖)文件和特许经营合同由局分管业务处(室)牵头,邀请市监察局派驻市城管局监察室参加,召集局计财处、法制处、机关党委办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及法律顾问单位审核。经初步审核的招标(拍卖)文件和特许经营合同提交局党组会审定。 开标评标(拍卖)。开评标(拍卖)地点均在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特许经营合同的谈判。招标(拍卖)工作完成后,由局分管业务处(室)牵头,邀请市监察局派驻市城管局监察室参加,召集计财处、法制处、机关党委办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及法律顾问单位等组成谈判小组,与中标人候选人就特许经营合同进行谈判磋商,经双方就特许经营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后,市城市管理局通过召开会议、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会同市级部门审核特许经营合同。经市级部门审核后的特许经营合同报局党组会审定。 特许经营合同的签订。经局党组会审定后的特许经营合同由局长与中标候选人签订。 特许经营合同的备案。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报市特许委备案。 2、采用直接磋商等竞争性谈判方式出让 特许经营合同的编制。按法定程序委托专业机构编制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的谈判。由局分管业务处(室)牵头,邀请市监察局派驻市城管局监察室参加,召集计财处、法制处、机关党委办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及法律顾问单位等组成谈判小组,与受让人就特许经营合同进行谈判磋商,经双方就特许经营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后,市城市管理局通过召开会议、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会同市级部门审核特许经营合同。经市级部门审核后的特许经营合同报局党组会审定。 特许经营合同的签订。经局党组会审定后的特许经营合同由局长与受让人签订。 特许经营合同的审批。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报市特许委审批生效。 第六条(附则) (一)本实施办法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从其规定。 (二)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