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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有土地分摊面积办事指南和规定

时间:2017-08-20 10:07来源:未知 作者:商务律师 点击:
成都市国有土地分摊面积办事指南和规定、《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后因转让建构筑物所有权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中按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分摊土地面积有关问题的规定》

 

成都市国有土地分摊面积办事指南和规定

 

出处:武侯国土分局           录入时间:2017-02-23

《国有土地使用权分摊登记》

办事指南

 

一、项目概述

(一)项目名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分摊登记

(二)办理单位:武侯国土分局

(三)办理窗口:武侯区政务中心一楼一区39号国土办证窗口

(四)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五)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证书费20/本(川价费(2002年)93号)

(七)联系电话:96166-1139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2条(全国人民代表人大常委会 2004828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2007830日施行)

3、《土地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0 200821日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21条(全国人民代表人大常委会 2007101日施行)

5、《关于完善五城区及高新区范围内出让土地变更登记工作的通知》(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国土发(199864号】 1998727日施行)

6、《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后因转让建构筑物所有权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中按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分摊土地面积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国土资发(2005151号】 2005524日施行)

7、《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竣工登记和分摊分户登记有关问题的规定》(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国土资发(201077号】2010331日施行)

三、申请材料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权分摊登记告知书》(收原件1)

(二)市国土资源局档案馆出具的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套发证资料复印件(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批文、国有土地登记审批表、地籍调查表、地籍测量成果资料、界址点成果表、宗地图、土地用途面积分摊计算表);

(三)总房屋产权证,产权监理处面积测量报告(核验原件,收复印件各1份);

(四)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核验原件,收复印件各1份);

(五)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土地登记委托书(收原件1份);

(六)法人代表身份证、受托人身份证(核验原件,收复印件各1份);

(七)住户分户房屋产权证(共有权证)(收复印件各1份);

(八)产权人居民身份证(收复印件1份);

(九)土地登记申请表及委托书(收原件1份)

注:单位所提供的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其中序列七、八、九材料需由开发商核实原件

四、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备齐申请资料中序列(一)至(六)交区政务中心1楼一区39号国土办证窗口,对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预接件受理通知单》;对提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或5日内通知申请人退回全部申请材料并领取一次性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步:经预审通过后,电话通知补充提交申请材料中序列(七)至(九)。符合规定要求的,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五、许可条件

(一)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已将登记资料和分摊分户数据上传至电子政务系统;

(二)已办理分户房屋产权证;

(三)应分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无查封、冻结、抵押等情形;

(四)房屋用途应与土地批准用途一致。

六、备注

(一)单位所提供的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二)所有复印件均用A4纸张,单页、原样大小不缩放复印。所有提交的申请材料,均需提供电子扫描件(详细情况请到1楼一区39号国土办证窗口咨询)。

(三)申请人提供的登记材料中如有港、澳、台和外国的机构或者其他的境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七、网上预审

网址:http://egov.cdwh.gov.cn/chooseAreacodeAction.form?areacode=510107

八、表格

《分摊分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表》

请到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武侯分局官网网址:

http://www.cdlr.gov.cn/Zizhan/default.aspx?ModuleNo=001007004下载服务进行下载或到武侯区政务中心1楼一区39号国土办证窗口领取

九、是否上下协同:否

十、服务分类

其他服务(1-222-16

 

 

网上政务大厅网址:http//www.cdwh.gov.cn

呼叫热线:028-96166,提供24小时咨询服务,工作时间内各服务窗口办公电话均可通过该热线进行转接。

交通方式:可乘53路、89路、176路、242路、335路公交车到达;或将您的交通工具停放于武科西五路与武兴四路交叉路口的政务中心停车场。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后因转让建构筑物所有权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中按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分摊土地面积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www.chengdu.gov.cn  填报时间:2013-05-10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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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成国土资发〔2005151号签发单位:

签发时间:生效时间:

中心城区各分局:

  现将已修订的《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后因转让建构筑物所有权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中按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分摊土地面积有关问题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561日起执行。原《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后因转让建构筑物所有权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中按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分摊土地面积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成国土资发〔2004326号)停止执行。其他区(市)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后因转让建构筑物所有权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中按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分摊土地面积有关问题的规定》

 

  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

  设定登记后因转让建构筑物所有权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中按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分摊

  土地面积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适应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需要,依法保护国有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及时为相关权利人提供土地权属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规则》、《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后因房屋转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中按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和土地使用权(地下)面积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一般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变更登记是:在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后,因转让建构筑物所有权而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分摊范围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分摊登记以宗地为单位,采用地上和地下分别分摊,地上国有土地使用权分为按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分摊和全体权利人共同使用土地分摊两个部分。适用于宗地内商品房、政策性住房(包括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拆迁安置房等因建构筑物产权而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分摊;土地使用权(地下)特指地下建构筑物在地表上的垂直投影面积,其权益不参与地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分摊,适用于与宗地地上建构筑物相关联的地下(含半地下)建构筑物的面积分摊。

  (二) 分摊面积的确定

  权利人申请登记的地上建构筑物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各权利人按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与全体权利人共同使用分摊面积之和。

  1、土地使用权

  a、地上建构筑物占地面积是指底层房屋闭合线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b、共同使用土地面积是指宗地总面积减去地上建构筑物占地面积所剩余的面积;

  2、土地使用权(地下)特指地下建构筑物在地面上的垂直投影面积,包括进出地下室通道的垂直投影面积。

  二、作业方法

  (一)面积界定

  地上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宗地内共同使用土地面积、土地使用权(地下)面积由成都市地籍事务部核定,涉及分摊的建构筑物面积按如下规定办理:

  1、参与分摊的建构筑物面积是指宗地内经成都市房产管理局确定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建构筑物面积。

  2、单体房屋建筑总面积为该幢建构物地表以上建筑总面积,建筑占地面积为该幢建构筑物底层房屋闭合线内面积。

  3、当主楼和裙楼连体时,合并计算整幢建筑总面积,以主楼和裙楼共同占地面积作为该幢的建筑占地面积;当主楼镶嵌在裙楼内时,以裙楼外围底层房屋闭合线占地面积作为该幢的建筑占地面积。

  4、若干幢连体房屋层差在二层以内的,以其共同占地面积作为建筑占地面积; 层差二层以上可以分割的,分别计算建筑占地面积,无法分割的也可合并计算建筑占地面积。

  (二) 计算公式

  1、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时,按地上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及共同使用面积分摊宗地内住宅、商业用地土地面积,分摊公式为:

  1.1、宗地内该用途分摊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幢该用途建筑面积/幢总建筑面积×幢建筑占地面积  (公式1

  1.2、宗地内该用途分摊共同使用面积=宗地内该用途总建筑面积/宗地内各用途总建筑面积×(宗地总面积-宗地内建构筑物总占地面积)  (公式2

  宗地内该用途分摊土地总面积=1.11.2(公式1与公式2计算结果之和)。

  2、设定登记后,因转让建构筑物所有权而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分摊土地面积分为:

  2.1、地上建构筑物分摊地上土地使用权面积:各权利人按其拥有的房屋建构筑面积占本幢建构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先分摊地上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再按其拥有的房屋建构筑面积占本宗地建构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共同使用面积。面积分摊公式为:

  ①各权利人分摊本幢建构筑物占地面积=权利人建筑面积/本幢建筑总面积×本幢建构筑物占地面积   (公式3

  ②各权利人分摊共同使用面积=权利人的建筑面积/宗地总建筑面积×(宗地总面积-宗地建构筑物占地面积)  (公式4

  地上建构筑物分摊地上土地使用权总面积=①+②(公式3与公式4计算结果之和)。

  2.2、土地使用权(地下)面积的分摊:地下建构筑物分摊地下建构筑物在地面上垂直投影面积,面积分摊公式为:

  分摊土地使用权(地下)面积=权利人地下建构筑物面积/幢地下建构筑物总面积×幢地下建构筑物垂直投影面积   (公式5

  (三)分摊登记注册及核发证书工作步骤和具体要求

  宗地内有两幢以上建构筑物时,分别计算每幢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再按照成都市房产管理局确定并颁发的房屋所有权面积,先根据公式1、公式2计算不同用途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然后根据公式3、公式4计算各幢住户分摊该幢建筑占地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和分摊地上共同使用面积,即地上建构筑物分摊地上土地使用权面积,最后根据公式5计算各幢住户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地下)面积。

  分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和分摊土地使用权(地下)的土地登记均分别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1、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同一宗地内的各权利人按房屋产权证的产权面积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中的地上建构筑物占地面积,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全体权利人共同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注册登记给全体业主,证书记事栏中记载"全体权利人共同使用分摊面积"。在《国有土地使用证》证书的"地类(用途)"栏中按国家土地分类填至三级类;在"使用权类型"栏中填"出让或划拨";在"使用权面积"栏中填写各权利人按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在"记事"栏中记载"本证登记面积为本幢建构筑物所占土地的面积分摊,宗地内共同使用土地登记注册给全体业主"的字样。

  2、土地使用权(地下)面积登记发证。同一宗地内的各权利人按地下(含半地下)房屋产权证的产权面积分摊土地使用权(地下)面积,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在《国有土地使用证》证书的"地类(用途)"栏中填写房屋产权证记载的房屋产权类型;在"使用权类型"栏中填"土地使用权(地下)";在"使用权面积"栏中填写各权利人按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地下)面积;在"记事"栏中记载"土地使用权(地下)在不违反地下建筑物规定的用途、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出租、转让和抵押"的字样。

  土地使用权(地下)的使用期限按该宗地出让年限确定。同一宗地内存在两种以上用途涉及不同的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的,土地使用权(地下)的终止日期按宗地内最长终止日期进行登记并在证书相应栏中填写。

  3、分摊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地下)的各权利人所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书不附宗地图。

  三、受理机关及办理程序

  拥有地上和地下建构筑物产权的权益人分摊"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地下)"的登记遵循申请原则,采取地上、地下分别分摊。

  (一)受理机关  

  宗地设定登记由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受理并办理(高新区范围内的由高新分局办理);

  宗地设定登记后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地下)分摊登记由所辖的城区各分局受理并办理。

  (二)办理程序

  宗地内地上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共同使用土地总面积、土地使用权(地下)面积由设定登记申请人委托成都市地籍事务部先于受理机关受理前核定。

  1、建设项目已竣工验收并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使用者,因转让建构筑物所有权而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分摊应由设定登记权利人和分摊登记权利人共同到所辖区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宗地内新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申请人应在工程建设竣工后30日内到成都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后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当宗地内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共同使用土地面积及土地使用权(地下)面积全部分摊完毕后,由设定登记人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分局在发出最后一批分摊《国有土地使用证》证书时收回原设定登记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2、宗地内建设项目部分竣工(含地下或半地下)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权利人只能申请竣工部分按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应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地下)面积的登记,暂时不能申请共同使用土地使用权面积的登记。申请分摊土地使用权的申请人需在《土地登记申请书》备注栏中注明以上内容。

  因转让建构筑物所有权而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分摊由设定登记权利人和分摊登记权利人共同申请。

  2.1宗地内建设项目部分竣工的,由设定登记权利人委托成都市地籍事务部核定竣工部分建构筑物占地面积。

  2.2设定登记权利人和分摊登记权利人直接到所辖区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颁发的土地证上注明"本证登记的面积为本幢建构筑物所占土地的面积分摊,宗地内共同使用土地登记注册给全体业主" 在记事栏中注明该项目中"×幢至×幢"的建筑占地面积××平方米已分摊,并在附图上示意。

  当分摊进行到最后一批 (一期、一幢) 时,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申请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到成都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竣工验收登记。根据竣工验收地籍测量成果最终确定宗地内建筑物占地的面积(宗地内存在两种以上用途的还应确定各用途分摊土地总面积)、各权利人分摊共同使用面积及土地使用权(地下)面积。

  当宗地内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地下)面积全部分摊完毕,共同使用土地面积注册登记给全体权利人后,当分摊进行到最后一批(一期、一幢)时,由设定登记人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分局在发出最后一批分摊《国有土地使用证》证书时收回原设定登记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3、暂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政策性住宅和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私人住宅进行产权转让的,本着方便权利人交易的原则,仍按现行办法办理。即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直接到成都市国土资源局设在成都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的窗口办理分户土地登记。

  (三)分摊登记要件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本幢房屋产权证和住户分户房屋产权证复印件(需验原证)

  4、个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原件

  5、成都市地籍事务部核定的《土地用途面积分摊计算表》、《界址点坐标成果表》、宗地图等资料

  6、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四)分摊登记办理时限

  资料齐备后,分摊登记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依据川价字非(1991116号文标准,办理分摊《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收费标准如下:

  个人住宅用地为23.00元/证

  个人商业用地为50.00元/证

  单位办理分户土地证的为120.00元/证

  (六)分摊登记形成的以下成果应及时实现市、区两级汇交

  1 工程全部竣工的

  市局向分局提供涉及分摊宗地的设定登记资料,主要有:

  宗地设定登记的《土地登记卡》、《地籍调查表》

  分局向市局提供:

  ⑴ 分摊宗地的《土地登记卡》

  ⑵ 各分局形成的《共用宗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汇总表(全部竣工)》

  ⑶ 变更后的《共有土地使用权续表》

  2 工程未全部竣工的

  2.1 部分分摊宗地的《土地登记卡》、《地籍调查表》

  2.2 各分局形成的《共用宗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汇总表(部分竣工)》

  宗地内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地下)面积全部分摊完毕,共同使用土地面积注册登记给全体权利人后的,分局还应将原设定登记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申请和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提交市局,以便注销。

  以上成果及资料市局和分局应在工作完成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移交(分局的分摊成果按批次提供)。

 

  附:1、《共用宗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汇总表(全部竣工)》

  2、《共用宗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汇总表(部分竣工)》

(责任编辑:商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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