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审批 信息来源:成都市商务局政策法规处 一、行政审批内容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合同、章程审批。 二、 设立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主席令第48号,2001年3月15日)第三条第一款:“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四)《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2002]第346号)第十二条:“根据现行审批权限,外商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别由发展计划部门和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其中,限制类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此类项目的审批权不得下放。属于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开放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六)其他。 三、行政审批数量及限制 无数量限制。 四、申请条件 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公司)的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营运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营运该资产(以下称“资产并购”)。 五、 申请材料 (一)股权并购 1、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 2、项目申请报告及发改委(经委)部门的核准意见; 3、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如涉及国有资产投资的需取得国资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4、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由中外双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原件一式五份); 5 、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6、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7、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境内法人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法人投资者提供法人存续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证明;境内外投资者系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个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需在该复印件上签字、盖章证明与原件一致,并提供原件供核对);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上述公证或认证文件应为原件)、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8、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9、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10、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包括退休人员)安置计划、工会通过文件并报当地劳动主管部门备案; 11、被并购境内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 12、被并购境内公司原章程; 13、并购当事方就被并购境内公司债权债务处置达成的协议; 14、由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委派书; 15、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注册登记核准通知书》; 16、如需进口设备,应提供进口设备清单(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价格); 17、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现金资产投入,需资产评估报告; 18、如由被授权人签署上述任何一项文件的,需提供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19、并购当事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证明; 20、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21、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确认书; 22、所在地区(市)县商务部门的转报意见; 23、并购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1)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人民币;(2)一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3)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百分之二十;(4)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百分之二十五。 (二)资产并购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2、境内企业产权持有人或权力机构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 3、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原件一式五份); 4、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或者外国投资者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 5、被并购境内企业的章程、营业执照副本(经年检); 6、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境内法人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法人投资者提供法人存续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证明;境内外投资者系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个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需在该复印件上签字、盖章证明与原件一致,并提供原件供核对);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上述公证或认证文件应为原件)、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7、被并购境内企业职工(包括退休人员)安置计划、工会通过文件; 8、并购当事方就有关债权债务处置达成的协议; 9、被并购境内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 10、被并购境内公司原章程; 11、由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委派书; 12、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注册登记核准通知书》; 13、项目申请报告及发改委(经委)部门的核准意见; 14、并购当事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证明; 15、如需进口设备,应提供进口设备清单(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价格); 16、如由被授权人签署上述任何一项文件的,需提供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17、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8、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确认书; 19、所在地区(市)县商务部门的转报意见; 20、并购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1)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人民币;(2)一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3)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百分之二十;(4)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百分之二十五。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审批受理机关 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 八、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商务主管部门。 九、行政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向本市所在地区(市)县商务局窗口提出申请。区(市)县商务局出具转报意见,由申请人将转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市商务局窗口。 (二)市商务局在权限内办理审批;超过权限的,由申请人将转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省商务厅窗口。 十、行政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二、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企业经批准后,按规定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十三、行政审批收费 无 十四、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部门联合年检,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