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 (法复〔1995〕2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高法〔1994〕3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证据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五年三月六日
成都市区各级人民法院通讯联系方式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联系方式、通讯 院长:刘玉顺 ...
授权委托书 (法人或其他组织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用) 委托单位: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
一、格式 (公民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用)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身份证号: 电话: 受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