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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怎么处理?

时间:2012-07-25 15:22来源:未知 作者:商务律师 点击:
成都律师、泰和泰律师整理: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处理的法律依据。 通常,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9〕8号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粤法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本批复公布前,已经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

 (2000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于2000年11月15日公布,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法释〔2000〕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一些法院反映,我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有关内容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公告》不一致。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批复中“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内容删除。
  此复

 银发[2003]251号 

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解读:法院可能参照上述给出30%的罚息! 

1999年1月29日最高院法释[1999]8号(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2000年11月13日最高院法释[2000]34号删除了"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内容。

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参照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分段计算。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为:1996年5月1日至1998年12月6日为日万分之四;1998年12月7日至1999年6月9日为日万分之三;1999年6月10日至今,为日万分之二点一。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4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5]12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

    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人民银行按照利率改革和管理的要求对涉及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的有关文件规定进行了适当修改。现就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存款计、结息规定

    (一)金融机构的法定准备金存款和超额准备金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二)邮政汇兑资金在人民银行贷方余额执行超额准备金利率,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二、金融机构存款的计、结息规定

    (一)个人活期存款按季结息,按结息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未到结息日清户时,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息到清户前一日止。

    单位活期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二)以现行的居民储蓄整存整取定期存款的期限档次和利率水平为标准,统一个人存款、单位存款的定期存款期限档次。

    (三)除活期存款和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外,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定活两便、存本取息、零存整取和整存零取等其他存款种类的计、结息规则,由开办业务的金融机构法人(农村信用社以县联社为单位),以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限档次存款利率上限为原则,自行制定并提前告知客户。

    三、存贷款利率换算和计息公式

    (一)人民币业务的利率换算公式为:

    日利率(0/000)=年利率(%)÷360

    月利率(‰)=年利率(%)÷12

    (二)银行可采用积数计息法和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

    (三)积数计息法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计息公式为: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其中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

    (四)逐笔计息法按预先确定的计息公式逐笔计算利息。

    计息期为整年(月)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

    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

    同时,银行可选择将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即每年为365天(闰年366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05年9月21日起执行。由于部分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基层机构计算机尚未普及,其执行个人活期存款按季结息的时间最迟可延至2006年1月21日。具体执行时间由人民银行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决定,并敦促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机构积极创造条件尽早实施。

    五、其他有关规定

全国性商业银行法人制定的计、结息规则和存贷款业务的计息方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并告知客户;区域性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法人报人民银行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备案并告知客户;农村信用社县联社法人可根据所在县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制定计、结息规则和存贷款业务的计息方法,报人民银行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备案,并由农村信用社法人告知客户。《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单位存款管理办法》和《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中有关计、结息条款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最新人民币利率表

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表

单位:%

 

调整后利率

一、城乡居民和单位存款

 

 (一)活期存款

0.40 

 (二)整存整取定期存款

 

            三个月

2.85 

            半 年

3.05 

            一 年

3.25 

            二 年

4.10 

            三 年

4.65 

            五 年

5.10 

二、各项贷款

 

            六个月

5.85 

            一 年

6.31 

            一至三年

6.40 

            三至五年

6.65 

            五年以上

6.80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年以下(含五年)

4.20 

五年以上

4.70 

所以:一年期计算:每日利率为:万分之1.75 上浮30-50%=万分之2.27-2.26

(责任编辑:商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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