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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时间:2019-07-14 20:37来源:未知 作者:商务律师 点击:
《成都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成都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成都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www.chengdu.gov.cn  填报时间:2019-03-27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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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成科字〔201923号签发单位:

各有关单位:

《成都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成都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2019年第1次会议审定通过,现按照会议纪要要求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成都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2. 成都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1

成都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深化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推动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根据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735号)、《成都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7-2019年)》(成办函〔2017240号),设立成都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以下简称“运营基金”)。为加强运营基金的管理,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和《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成府发〔2019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运营基金资金来源于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引导社会资本促进我市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培育高价值专利、实施专利布局、构建高价值专利池、开展专利投融资、扶持专利密集型企业等,支持产业创新链、价值链、资金链、服务链的完善,探索知识产权运营的新模式。

第三条运营基金的运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通过母基金的方式,联合投资机构、产业功能区运营机构、高校院所等合作发起设立多支知识产权运营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子基金的发起设立、投资管理、业绩奖励等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运营基金的领导决策机构为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主要负责对财政出资行为进行审核批准,审定运营基金的计划、方案、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考核基金管理绩效目标及协调解决其它重大事项等。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初审基金方案及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审核受托管理机构的自评报告,指导监督运营基金运作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运营基金的行业主管部门为成都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运营基金的投资投向,对运营基金进行业务指导,但不干预运营基金具体投资业务和投资项目的确定;

(二)会同受托管理机构制定运营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按程序报管委会审定;

(三)对运营基金组建方案等文件提出审查意见按程序报管委会审定,对运营基金参股的子基金组建方案、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等基金文件进行审定;

(四)围绕我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的建设要求,研究提出运营基金投资建议。建立知识产权运营项目备选库,为运营基金及子基金提供优质项目和对接协调服务;

(五)统计评价所监督的运营基金政策目标实现情况,并将相关情况报管委会办公室。

第六条运营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为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代表财政出资行使出资人权利。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支持重点和领域,按相关规定择优选择运营基金管理机构;

(二)对运营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与投资谈判;

(三)拟定运营基金及子基金方案并会同市科技局按程序报管委会审定;

(四)运营基金方案经管委会批准后与运营基金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五)根据委托管理协议约定,按照子基金组建资金安排计划,将财政出资从资金托管账户(由中心在商业银行开立,用于归集财政出资、运营基金收益、退出等资金)按时拨付至运营基金托管账户;

(六)代表财政出资以出资额为限对运营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向运营基金派驻出资人代表,监督基金的募集、投向,以及合伙协议约定的相关情况;

(七)在管委会办公室确定的商业银行开立财政资金托管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八)定期向管委会办公室和市科技局报告运营基金投资运行情况、自我评估报告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运营基金的运作

第七条成都科创动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为运营基金管理机构,负责运营基金的具体运作。其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子基金的设立、管理、退出等市场化运作职责;落实运营基金的政策目标,做好风险防范;对运营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绩效评价,定期向中心报送运营基金投资运行情况、基金及基金管理人年度业务报告以及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托管报告;接受市科技局及中心的监督管理、考核和绩效评价。

第八条运营基金管理机构须注册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

第九条运营基金参股单一子基金应不超过子基金资产总值的20%,且不超过运营基金资产总值的20%,不成为子基金的第一大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

第十条鼓励运营基金与产业功能区运营机构、社会资本共建子基金,投向各区域内重点发展产业和知识产权运营项目。

第十一条运营基金的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运营基金到期后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经各方协商一致并报经管委会批准,可以另行约定延长年限。

第四章 子基金的运作

第十二条子基金须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可采取有限合伙制或公司制形式。子基金的资金应依法募集,境外出资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子基金管理机构由子基金出资方共同组建或采取遴选第三方机构等方式产生,须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

第十四条子基金聚焦于成都市新经济产业领域和重点产业领域的知识产权运营,重点投资以下几个方面:

(一)拥有核心技术、以知识产权为核心资产的创新型企业;

(二)高价值专利池、专利组合和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等项目;

(三)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高校院所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中心、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知识产权交易转化平台等。

第十五条子基金投资于我市区域内的资金不低于运营基金出资额的1.5倍。

第十六条子基金存续年限原则上不超过8年。子基金依据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约定退出,通过社会出资人回购、份额转让、到期清算等市场化方式退出。子基金退出时,根据基金考核评价结果,可实行收益激励措施。

第五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运营基金及子基金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资金托管。

第十八条运营基金及子基金应当遵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加强对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九条运营基金及子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投资不符合国家、省、市政策、发展规划的项目(企业);

(二)实施任何形式的对外借款,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直接通过二级市场买卖挂牌交易的股票,投资远期、期货、期权、掉期等金融衍生品;

(三)从事商业性房地产投资,对外担保、赞助和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运营基金出资部分无需子基金其他出资人同意,即可选择提前退出:

(一)子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运营基金出资拨付子基金托管账户一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政策目标和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

(四)子基金未按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约定投资的;

(五)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重大变化。

子基金应对发生上述退出情形的资金回收途径进行约定,退出清算方式按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约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运营基金及子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终止运营并清算:

(一)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股东或合伙人要求终止,并经股东大会或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

(二)基金发生重大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三)因基金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管理机关责令终止;

(四)发生其他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营的重大事件。

第二十二条运营基金管理机构应与子基金其他出资人在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中约定:如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子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对子基金的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子基金的其他出资人按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约定承担,运营基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十三条运营基金管理机构应按季度向市科技局和中心报送基金运行、资产负债、投资损益等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事项,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向中心、市科技局和市发改委提交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年度业务报告、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托管报告。运营基金管理机构未按规定报送的,中心可根据相关管理费规定或协议约定扣减其管理费。

第二十四条运营基金管理机构对子基金设立及运作应实施过程管理,采取投资告知、定期报告、专项审计等方式,加强对子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向子基金派出出资人代表,在子基金违法、违规和偏离本办法政策导向的情况下,可按照相关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二十五条运营基金应当接受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委的监督及市审计局的审计。运营基金管理机构不能有效履行职责、发生重大过失或违规行为等造成恶劣影响的,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处理结果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运营基金及子基金的资金。一经发现和查实前述行为,除收回有关资金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收入收缴

第二十七条运营基金的收入包括基金退出时应收回的原始投资及应取得的收益、子基金清算时应取得的剩余财产清偿收入等。原始投资及应取得收益的分配,按照运营基金的实际出资额以及运营基金份额转让协议等确定;应取得的剩余财产清偿收入根据有关法律程序确定。

第二十八条运营基金管理机构对子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的退出、清算及分配等事宜进行审核,提出收入收缴实施方案,报市科技局审定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在期限内上缴至指定账户。

第二十九条运营基金取得收益退出后,财政出资收益部分可根据管理机构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对运营基金管理机构按一定比例实施奖励,具体奖励方案按程序报管委会审定,财政出资部分取得的本金和收益扣除实施奖励后上缴财政。对于单支子基金取得收益退出的,对子基金管理机构按最高不超过子基金出资部分超额收益的60%实施奖励,运营基金出资部分取得的本金和收益扣除实施奖励后上缴财政。

第七章  

第三十条中心的受托管理费及运营基金管理费,每年按照不超过受托管理的财政资金实际投资额的2.5%比例确定控制数,根据绩效考核评价结果,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定后,在市级科技专项经费中统筹安排。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事项应在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原《成都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成科字〔2018173号)同时废止。

 

 

附件2

 

成都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成都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以下简称“运营基金”)设立和运作,根据《成都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结合运营基金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运营基金管理机构的设立与运作

第二条成都科创动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为运营基金管理机构,负责运营基金的具体运作。由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报成都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审批后,报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批准。

第三条 中心向运营基金管理机构派出出资人代表,在运营基金违法、违规和偏离本实施细则政策导向的情况下,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四条运营基金管理机构可提取管理费,管理费用标准及计提办法由中心与运营基金管理机构在委托管理协议中进行约定。

第三章 子基金的设立与运作

第五条运营基金按市场化方式与其他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地方政府资金,发起或参股设立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

第六条运营基金参股单一子基金应不超过子基金资产总值的20%,且不超过运营基金资产总值的20%,不成为子基金的第一大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

第七条子基金须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运营基金对子基金的具体参股比例由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约定。

第八条子基金申报机构原则上为股权投资机构或创业投资机构,由其依法依规负责募集社会资本。

子基金申报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法人机构;

(二)申报机构信用记录良好,未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三)申报机构为非股权投资机构的,其实收资本或净资产应不低于2亿元;申报机构为股权投资机构或投资管理机构的,其注册资本在 500 万元以上,且均以货币形式实缴出资或其基金管理规模在 亿元以上。

第九条申报机构可直接作为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也可指定或新设符合条件的关联企业作为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由运营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评审,并向市科技局上报并备案。

子基金管理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已依法完成登记注册,具备国家相应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条件,实收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含);

(二)主要负责人具备丰富的基金管理运作经验,并已取得良好的管理业绩,且至少有35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三)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四)出资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1%

(五)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无重大过失,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条子基金申报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包括:

(一)子基金设立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设立背景和目标、募集对象和条件、基金规模、组织形式、经营期限、投资方向及形式、投资决策机制、管理费用、收益分配、退出机制等);

(二)子基金其他出资人的出资承诺,以及子基金未达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政策性目标和出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违法违约情况时其他出资人的回购承诺;

(三)子基金管理机构的有关材料(主要管理团队成员介绍、主要成功案例、项目储备等);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机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

(五)子基金管理机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征信记录;

(六)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子基金组建程序如下:

(一)发布指南。市科技局会同运营基金管理机构发布子基金申报指南;

(二)材料申报。申报机构根据申报指南及本管理细则的规定和要求编制申报材料,报送运营基金管理机构;

(三)初步审查。运营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申报指南有关要求,对申报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符合性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以及初审结果报至中心;

(四)符合性复审。中心根据申报材料以及初审结果,对申报机构进行符合性复审,确定进入专家评审的申报机构名单;

(五)专家评审。运营基金管理机构受中心委托,邀请相关领域专业人士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专家评审重点包括子基金组建方案、募资能力、投资机制、管理团队、风控机制等;

(六)尽职调查。运营管理机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尽职调查的名单,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内容包括申报机构(子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状况、管理团队、投资业绩、内部机制、合法合规事项等;

(七)拟定子基金组建方案。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尽职调查结果,运营基金管理机构拟定子基金组建方案;

(八)中心审核。中心组织召开主任办公会,审核子基金组建方案,提出投资建议并报市科技局审批;

(九)社会公示。市科技局将子基金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名单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对公示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核查并提出意见;

(十)审定立项。对公示无异议的,市科技局批准立项支持;中心按照市科技局的批复会同运营基金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十一)投后管理。运营基金管理机构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子基金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等要求进行投后管理;

(十二)退出回收。退出后中心将运营基金管理机构交回的资金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国库,其中收益部分以非税收入方式上缴财政。

第十二条子基金的管理费由运营基金管理机构与子基金管理机构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中载明。

第十三条子基金不得投资其他股权投资基金或者投资性企业。

第十四条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资产总值的20%,且不超过子基金资产总值的20%

第四章 激励与约束机制

第十五条子基金存续期满或达到约定退出条件时,应及时开展评估、转让、清算等工作,收回原始投资及收益。子基金出资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相关协议约定获取投资收益。

第十六条运营基金退出子基金时,获得的投资收益按一定比例作为效益奖励。效益奖励采取先回本后让利的原则,根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将超额收益(回收资金总额-本金-出资时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出资时间*本金)的不超过60%的部分用于奖励子基金管理机构,具体比例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报经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子基金在发生清算(包括解散和破产)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按照同股同权原则分配。清算出现亏损时,运营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参与设立的子基金承担有限责任。

第十八条运营基金管理机构应与运营基金合作机构在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营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一)投资基金方案审定立项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政府出资拨付投资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基金未按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约定投资的;

(五)其他不符合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五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运营基金及子基金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资金托管。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负责资金保管、资金划拨和结算等工作,对托管资金进行动态监管﹐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受托管理机构、运营基金及子基金管理机构报送资金托管报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运营基金托管报告,随时报告资金异常流动现象。

第二十条托管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成都市设有分支机构,与我市的合作基础良好;

(二)具有股权投资基金托管经验,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三)具备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四)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二十一条运营基金存续期内,如运营基金合伙协议发生重大变化或实质性变化,由中心会同市科技局报经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运营基金管理机构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中心和市科技局报送基金运行、资产负债、投资损益等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事项,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向中心、市科技局提交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年度业务报告、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托管报告。运营基金管理机构未按规定报送的,中心可根据相关管理费规定或协议约定扣减其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中心每季度应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送上季度运营基金运营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运营基金年度报告。

第二十四条运营基金和子基金应当遵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加强对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规定的相关事项应在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原《成都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成科字〔2018174号)同时废止。

 

《成都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解读

www.chengdu.gov.cn  填报时间:2019-03-27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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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制定背景

根据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735号)、《成都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7-2019年)》(成办函〔2017240号)和《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成府发〔20193号)的有关规定,为深化我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推动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以下简称“运营基金”)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关于运营基金(母基金)

1、来源:市财政预算安排3亿元。

2、用途:用于引导社会资本促进我市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培育高价值专利、实施专利布局、构建高价值专利池、开展专利投融资、扶持专利密集型企业等,支持产业创新链、价值链、资金链、服务链的完善,探索知识产权运营的新模式。

3、运作原则: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4、运作方式:通过母基金的方式,联合投资机构、产业功能区运营机构、高校院所等合作发起设立多支知识产权运营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子基金的发起设立、投资管理、业绩奖励等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5、受托管理机构: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代表财政出资行使出资人权利。

6、管理机构:成都科创动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责运营基金的具体运作。

7、出资比例:运营基金参股单一子基金应不超过子基金资产总值的20%,且不超过运营基金资产总值的20%,不成为子基金的第一大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

8、存续期限:运营基金的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三、关于子基金

1、注册:子基金及子基金管理机构须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

2、参股比例:子基金申请运营基金参股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资产总值的20%,且不超过运营基金资产总值的20%,不成为子基金的第一大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

3、投资领域:聚焦于成都市新经济产业领域和重点产业领域的知识产权运营。

4、返投比例:投资于我市区域内的资金不低于运营基金出资额的1.5倍。

5、存续年限:原则上不超过8年。

四、关于风控和监管

1、运营基金及子基金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资金托管

2、运营基金及子基金应当遵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加强对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3运营基金应当接受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委的监督及市审计局的审计

五、关于激励措施

1、运营基金取得收益退出后,财政出资收益部分可根据管理机构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对运营基金管理机构按一定比例实施奖励,具体奖励方案按程序报基金管委会审定。

2、子基金取得收益退出的,对子基金管理机构按最高不超过财政出资子基金部分超额收益的60%实施奖励。

 

解读机构:成都市科学技术局财务处

解读人:吴勇

电话:61881727

(责任编辑:商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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