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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关于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2016、2014

时间:2016-05-14 20:41来源:未知 作者:商务律师 点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2016、201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64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以下简称《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组织实施了同舟计划”—建筑业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并根据建筑施工企业的用工特点,制定了专门经办规程和统计办法。


    

  一年多来,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创造性落实《意见》要求,层层落实同舟计划参保扩面任务,突出抓好宣传培训和联合督查工作,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政策落地及相关管理服务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工作中也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部分地区尚未形成有效推进工作的合力,工作进展较慢;宣传培训工作力度不够,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的惠民政策社会知晓度不高;参保扩面、工伤认定、经办管理服务等工作还不能完全适应建筑业按项目参保的工作要求等。 
     

 2016年是深入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关键一年,各地务必进一步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切实推动工作再上一个台阶,为2017年全面实现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奠定坚实基础。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发挥好人社部门的牵头作用。深入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需要多部门联动,人社部门作为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将这项工作作为当前工伤保险扩面的首要任务,牵头推进工作落实。各级人社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尤其是分管工伤保险工作的负责同志要亲自做好相关协调工作和任务安排,既要争取党委、政府分管领导的支持,更要协调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合作机制。要重点加强对地市一级工作落实的督导,对工作进展慢、特别是仍存在部门配合不畅问题的地市,要协调当地党委、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推进落实。 要会同住建、安监、工会等部门研究制定20162017年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具体措施,并对推进工作中联合会商、联合督查、信息共享等工作措施作出制度性安排。有关推进工作措施于530日前报部工伤保险司、社保中心备案。


      

二、整合力量,进一步形成推进工作的合力。要进一步与住建、安监、工会等部门密切合作,整合各自的职能优势,建立畅通高效的长效协调机制,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积极协调住建部门和安监部门发挥对建筑企业管理的职能优势,落实将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时将建筑项目施工许可等信息予以公开,逐步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推动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对不需要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建筑项目,各地劳动保障监察、社保经办机构要积极发挥管理监督职能,督促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实行早期介入,共同做到建筑业参保扩面无死角


      

三、改进服务,进一步简化参保手续。适应按项目参保特点,最大限度缩短流程、简化手续,力争实现施工企业办理参保缴费备案当日办结,避免因办理项目参保而拖延施工许可证的申领,影响工程开工进度。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建筑项目参保事项纳入政府行政审批大厅办理,或协调住建部门,在统筹地区住建部门行政办事场所设立工伤保险参保经办窗口,也可委托住建部门办理参保核定手续并开具缴费通知单,方便施工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等行政审批手续时一站式办结参保手续。


   

 四、提升效率,开设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绿色通道。适应建筑施工企业职工流动性大的特点,对于在工地内发生、事实清楚、当事双方无争议的案件实行快认快结,一般应当在1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可以开辟绿色通道,尽可能缩短劳动能力鉴定等待时限和待遇支付时限。有条件的地区对工伤认定后仍在医疗救治期间的职工特别是伤情较重人员,及时办理医疗费用联网实时结算手续,减轻施工企业和工伤职工的医疗费垫付压力。

   

 五、适应特点,完善按项目参保统计工作。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参保人数的统计有一定的复杂性。为适应建筑业按项目参保统计要求,各地在按照《关于规范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统计方法的通知(试行)》(人社厅发〔2015159号)要求统计参保人数的同时,应根据开工项目数、在建项目数、参保项目数统计项目参保率,于每双月10日前将上两月项目参保率报送工伤保险司和社保中心(见附件),部里将定期通报各地工作进展。 
      

 六、扩充系统,创新信息化服务水平。各地要按照《关于扩充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功能支持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信息函〔201617号)要求,扩充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相关功能,支持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实现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业务办理的全流程信息化。按照《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要求,推进社会保障卡在建筑业工伤保险领域应用。加快推进全民参保计划的实施,建立完善全民参保登记数据库,通过信息比对、入户调查、资源共享、动态更新等措施,支持和促进按项目参保的人员管理。建立与住建、安监、工会等部门的信息交换机制,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共享项目用工、施工许可证发放、参保、安全生产管理等信息资源。


    

   七、加强宣传培训,提升工伤保险参保积极性和社会知晓度。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手段,高密度开展建筑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要在建筑项目施工现场设立工伤保险政策及参保流程宣传栏,实现宣传全覆盖,确保全体进场农民工知晓个人不缴费、项目全参保、干活要打卡、咨询找社保 要联合住建、安监、工会等部门,对各类新建、在建项目的有关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杜绝因不清楚、不了解、不会办而影响参保工作。已开展工伤预防试点的地区,可使用工伤预防经费对宣传培训活动予以必要经费保障,其他地区应由同级人社部门作出经费安排。


      

 八、加强监督,有效防范和查处恶意骗保行为。在为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提供便捷、高效服务的同时,要加强管理监督工作,把住关键环节,做到快而不乱、便而不疏。对利用项目参保浑水摸鱼、造假骗保的行为,一经发现,要会同有关部门严肃处理、依法严惩。


      

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工伤保险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是当前社保扩面的重点任务。各地要在政策全面落地的基础上,加大力度,扎实有效推进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全面落实。同时,应适时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水利、能源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尽早使这一惠民政策覆盖相关领域从业人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6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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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安全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41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蓬勃发展,建筑业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做出了重大贡献。建筑业属于工伤风险较高行业,又是农民工集中的行业。为维护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使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不断得到加强。但目前仍存在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伤保险参保覆盖率低、一线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伤维权能力弱、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依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障权益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二、完善工伤保险费计缴方式。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科学确定工伤保险费率。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参照本地区建筑企业行业基准费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比例。要充分运用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根据各建筑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等情况适时适当调整费率,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

  四、确保工伤保险费用来源。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五、健全工伤认定所涉及劳动关系确认机制。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施工人员发生工伤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相关方面应积极提供有关证据;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六、规范和简化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其所在用人单位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并提供参保证明等相关材料。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确认工伤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其所在用人单位负担。各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要优化流程,简化手续,缩短认定、鉴定时间。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探索建立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材料网上申报、审核和送达办法,提高工作效率。

  七、完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政策。对认定为工伤的建筑业职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根据其意愿一次性支付。针对建筑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特点,对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中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可以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八、落实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偿还;不偿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偿。

  九、建立健全工伤赔偿连带责任追究机制。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加强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和培训。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规定的式样,制作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公示牌,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安排有关工伤预防及工伤保险政策讲解的培训课程,保障广大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知情权,增强其依法维权意识。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力度,让广大职工知晓其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权益及相关办事流程。开展工伤预防试点的地区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工伤预防,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积极开展建筑业工伤预防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并将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作为宣传和培训的重点对象。建立健全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建筑施工企业等多层次的培训体系,不断提升建筑业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工伤维权意识和岗位技能水平,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安全事故。

  十一、严肃查处谎报瞒报事故的行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现场有关人员和企业负责人要严格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和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并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要及时补报。对谎报、瞒报事故和迟报、漏报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严格依法查处。

  十二、积极发挥工会组织在职工工伤维权工作中的作用。各级工会要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通过项目工会、托管工会、联合工会等多种形式,努力将建筑施工一线职工纳入工会组织,为其提供维权依托。提升基层工会组织在职工工伤维权方面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具备条件的企业工会要设立工伤保障专员,学习掌握工伤保险政策,介入工伤事故处理的全过程,了解工伤职工需求,跟踪工伤待遇支付进程,监督工伤职工各项权益落实情况。

  十三、齐抓共管合力维护建筑工人工伤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把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当前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重要任务和重点工作领域,对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项目进行摸底排查,力争尽快实现全面覆盖。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能,对违法施工、非法转包、违法用工、不参加工伤保险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和总工会要定期组织开展建筑业职工工伤维权工作情况的联合督查。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沟通项目开工、项目用工、参加工伤保险、安全生产监管等信息,实现建筑业职工参保等信息互联互通,为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提供有效保障。

  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职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可参照本文件规定执行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定期召开有关部门协调工作会议,共同研究解决有关难点重点问题,合力做好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保障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安全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

  20141229

 

 

(责任编辑:商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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