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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承担责任后追责其他保证人依据

时间:2015-12-26 10:56来源:未知 作者:商务律师 点击:
泰和泰金融私募律师提示:保证人承担责任后要求其他保证人承担责任法律依据

 

保证人承担责任后要求其他保证人承担责任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一:《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 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法律依据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9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4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9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1213日起施行。 二○○○年十二月八日。20条: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法律依据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11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5日起施行。 

○○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高法?2002?160号《关于已经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保证期间内未被主张保证责任的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是否成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 十二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一人或者数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应当承担的份额,不受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主张过保证责任的影响。 

  此复 

(责任编辑:商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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