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在《合同法》生效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未就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合同效力及其处理再作出规定,由于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收缴利息这一民事制裁措施采用的合理性越来越多地提出质疑,故在处理此类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目前的倾向性观点是虽认定合同无效,但在判令借款人返还出借本金的同时,还需支付给出借人借款人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而不再对已取得或约定取得利息进行收缴。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广西进出口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省靖安县物资总公司、广西合浦县物资供销公司、广西合浦县物资局化建公司无效联营合同返还投资款纠纷再审申请案”中判决借款人应返还依无效合同取得的借款本金,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法定利息,法定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分段计算。 (责任编辑:商务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