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一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一条的规定核准。其他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均实行备案管理。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按现行有关规定由商务部和商务厅核准。 十三、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10亿美元以下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以下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事项,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由商务部核准;其他情形的,中央管理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商务厅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