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企指字[1998]5号【颁布时间】1998年09月05日【生效时间】1998年09月05日 关于实施《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规定》第三条所述“母公司”和第二十九条所述“国有企业”,均可称为“集团核心企业”。
四、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参股名称如需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七、《企业集团登记证》只发给企业集团核心企业。《企业集团登记证》只发一个正本,没有副本。
八、《企业集团登记证》的编号由6位数字组成。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集团统一按顺序编号,编号顺序由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自行确定。
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原有关企业集团的登记管理规定与《规定》不一致,均以《规定》为准。 (责任编辑:商务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