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农村土地流转应当注意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刘 勇 发布时间:2009-09-13 08:10:33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随着土地流转规模的扩大,速度的加快,流转对象和利益关系日趋多元化,应处理好以下问题:一、土地流转程序的规范。不少农户采用“口头协议”,私下进行自发性流转,纠纷隐患较多。二、土地流转市场的健全。目前,缺乏一个从上而下网络状中介服务机构,土地流转的信息传播反馈渠道不畅,无法实现土地大规模、高效率地聚集流转。三、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的加强。土地流转中一些管理部门定位不当,侵害农民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缺乏相应的组织、协调和服务意识,一旦发生纠纷,没有相关的调处机制。四、相关保障机制的完善。二元户籍制造成的城乡差异和落后的社会保障体系,无法解决流出土地农民的基本生活问题,从而使农户自愿流转手中土地成为不可能。
为促进新形势下土地流转的平稳健康发展,我们建议: 制定有关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修改土地管理法等法条,尽可能快地制定和出台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赋予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村民委员会和使用权主体——承包户的市场主体地位,使农民真正享有土地收益权。 以实施流转合同制和备案制为重点,建立健全规范化的流转程序。土地流转关系确立后,流转双方要签订流转合同,明确流转的形式、数量、年限、条件及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等,合同要经过有关部门的签证,全面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登记制度,使流转工作正常化、规范化。 逐步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化,通过市场机制介入,允许农村土地在一定范围内以合理的市场价格流转。培养和发展各种为土地流转提供服务的中介组织,逐步完善和加强土地流转信息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流转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利益关系协议、纠纷调处等服务,优化外部环境,不断健全市场。同时建立调节机制,防止由市场的自发性而形成垄断和不公平现象。 土地管理部门应明确自身定位,积极促进农民自愿有偿流转土地,不搞强制性的流转。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完善产权登记制度,建立科学的农村土地资产评估体系和土地调控指标体系,加大宣传,做到“以人为本”,改革二元户籍制度,完善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调动广大群众流转积极性,积极自愿地流转土地。 健全纠纷调处机制,进一步探索完善仲裁程序、仲裁方法和仲裁制度,同时加强纪检监察、司法、信访、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一旦出现纠纷,能够及时得到解决,建立起多部门协调解决流转重大问题的工作联动机制,并推动包括协商、调解、信访、仲裁、司法等多渠道调处流转纠纷的调处机制不断健全。 (责任编辑:admin) |